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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中南海:推动禁烟专家应出点正经招

来源:新民网 时间:2009-04-14 14:16:52
  推动禁烟专家应出点正经招

  昨天下午,民办科研机构“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举行专门研讨会。会上,多位法学界和卫生系统的专家教授、从事公益法律援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律师、控烟组织的代表呼吁:撤销“中南海”卷烟商标。

  律师认为,中南海系两个中央国家机关的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的明确规定,这类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初看这条消息难免激起“小人之心”:北京卷烟厂是不是得罪什么人了?按商标法第10条规定,广州、长沙、延安、哈尔滨……特别是中华,统统都不能使用,为什么偏偏拿“中南海”开刀?

  当然,专家们都是 “君子之腹”,人家研讨的是“烟草企业不应利用烟包信息误导消费者”,关注的是人民群众的健康。

  吸烟的危害,地球人差不多都知道,想要彻底禁烟,最直截了当的办法莫过于斩草除根。可这一招,几乎走遍世界都行不通,个中道理,地球人也都知道。于是,热心公益的人们就要绞尽脑汁,想各种各样的办法把禁烟运动推动下去。

  拿“中南海”开刀,恐怕就是专家们煞费苦心琢磨出的一个突破口,但我实在看不出有什么高明之处。搞掉一个香烟品牌、甚至搞垮一个企业对如此庞大的烟草市场有什么影响?其结果无非是让 “中南海”把市场份额让给三五、万宝路、红塔山……

  既然被尊为专家,理应比平头百姓更有些见识,让百姓夸一句“人家专家说话就是在理”。现在倒好,不少专家一张嘴说话,除了让老百姓对自己的见识“信心陡增”之外,差不多就剩下娱乐效果了。难怪有网友嘲讽:“真是啥事不干,找些噱头。有空去工地搬几块砖也好啊……”

  最后顺便说说,商标法第10条中,“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等内容,是2001年修改时新加进去的,而商标法最后一条则明确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中南海”取得商标是在上世纪,而“中华”成知名品牌时,中国还没有商标法。拿新法追旧账,未免忒离谱了。

  本报评论员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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