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胡克惠列席台湾代表团分组讨论时透露,最高检将在全国范围内对牢头狱霸进行严打,今后还将借助网络和网民力量对不法事件进行长期监督。代表们在讨论会上对“躲猫猫”事件中存在的公检机关渎职和失职等问题非常关切。最高检副检察长称牢头狱霸问题长期存在,不管是因为司法部门和公安部门之间是如何运作,也不管是否在执法过程中有无录像监控设备。我认为,中国的法律银冠依然可以用法网恢恢来形容,但这个网的密实度有待于解决,为何总出现漏网之鱼,也总出现冤案重审?难道二审终身制给予了这种存在的空间吗?
在古代汉语中,法和律二字最初是分开使用的,法和 刑 通用,“律,均布也”,意思是一致遵循的 格式、准则 ,可见它们的含义并不相同。在秦汉时,“法”“律”二字已同义,更合为法律一词。一般地说,法的范围较大指 整个制度 ;律,则指具体准则,尤指 刑律 。
广义的法律指 法律的整体 。狭义的法律仅指 全国人大 和 人大常委会 所制定的法律。广义解的法律称为 法 。对当代中国法律实践来说,法由 规则 、 原则 和 概念 三者构成是比较合适的。
法律,既然是一个以法为主体的总称,为何在法律制度日趋完善的现代社会,还要
我曾经一直反对,国家在依法治国的同时要以德治国这种治国方略,自认为国家应该以法治德,源于我们的道德标准在改变,随意的改变。曾经见到网上称中国文化,是耻感文化;西方文化,是罪感文化。
法律在静态下平静的发展,有准绳纲领,然而动态的法律却脱离了轨道,在我们民主制度国家,又充分体现人人当家做主的主人翁感,对法律的律法,就像皇帝失误后出现的皇太后,这种与时俱进好像又没有了说服力,也说明现实法律制度无法进行推敲,只能维护。就连WTO中也要有特保措施,又何足中国的法律?存在这种现象或是长期存在这种现象也不足为奇,然而法之所以为法,不应该和在法律环境中成立的法人组织相提并论。
难道要以德治法吗?
以德行天下是君主的治国方略,进而依法治国,做到有法可依。没有一个道德标准,如何知道法律执行的偏差?没有完善的法律环境,如何保障道德底线不被冲垮?
是文化,文化的变化。
文化要求素质、品味、进步、和谐、公平、效率。包括个人道德标准逐渐提高,人生追求不断进步,人与人之间构成外部经济,人们合作效率逐渐提高。促进社会进步,不能只提倡真善美,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加快文明进步。不能只让老百姓监督法律,必须改革法律诚信机制。我们都没有生活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对法律也不存在憧憬,而应该是崇敬;对道德不应该是批判,而应该是鄙弃。
但谁又能够去对法律产生崇拜呢?又有谁能鄙弃这种道德呢?
文化构筑需要人自身的努力,而这种自身的努力程度无法实现文化的传播和渗透。
说到底,人和自身进行相互辩证,永远都无法彻底摆脱,更无法说对立。也难怪中国有亡羊补牢,也有塞翁失马。中用(中庸)的万全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