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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抑郁症患者反歧视第一案”的启示

来源:新华网上海频道 时间:2008-08-04 11:05:30
 7月初,IBM决定放弃诉讼,留用患有抑郁症的上海分公司员工袁毅鹏, 并将按照上海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同时向袁毅鹏赔偿今年3月1日起4个月的工资及奖金共计57332元。

    尽管随后双方又就袁毅鹏的岗位调整发生争执,然而这个被称为“中国抑郁症患者反歧视第一案”的事件已经显示了其积极意义:劳动仲裁的有效性得以体现,企业所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得到进一步呼吁,我国在反就业歧视上的法律空白得以引起各界广泛关注。

    员工患抑郁症遭辞 IBM陷入“歧视门”

    2006年,武汉大学毕业的袁毅鹏与IBM中国公司签订了一份5年的劳动合同,担任上海分公司研发工程师。2007年6月,他被诊断患有双向性情感障碍(抑郁症)。之后他与一位经理在工作上发生争执,就写下辞职书。后来其部门领导表示辞职无效,并劝其以病假形式去医院治疗。2007年8月,袁毅鹏持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建议边工作边治疗”的鉴定要求重新上班时,却被IBM拒绝。今年2月27日,IBM上海分公司向袁毅鹏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多次违反公司纪律,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袁毅鹏认为,IBM(中国)公司所执行的“不录用抑郁症员工”的政策是一种歧视性的政策,联系陈庆广律师后于今年3月7日一纸申诉书将IBM(中国)诉至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而IBM认为,2007年6月袁毅鹏曾提出过辞职,因而,双方的劳动关系实际自那时已解除,公司只是出于人道主义才以病假工资的形式支付其工资补助。

    今年6月18日,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仲(2008)办字第946号裁决书》确认:双方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和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按每月9822元的工资标准从3月1日起至现在支付袁毅鹏的工资。同时说明,IBM上海分公司并非袁毅鹏劳动合同关系的用工主体,所做出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反歧视切中时弊 一击即中

    法律界不少人士对袁毅鹏的申诉颇为乐观,其原因在于对于此案的关键-- “歧视”这一概念的定义可谓清晰明了。他们认为,歧视并不单指那些直接的伤害行为,更可能以间接的方式表达出来。歧视就是有区别的对待。体现在就业领域,就是用人单位任用员工,不是考察其是否具备岗位所需的能力,而更牵涉到其他方面的原因。如果IBM因为袁毅鹏的抑郁症而不愿履行劳动合同,那就是典型的歧视。而在此之前,不论是全国首例反乙肝歧视案还是反相貌歧视类案例,原告都获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

    让袁毅鹏增强信心的还有我国劳动仲裁程序的有效性。在我国劳动仲裁程序中,劳动行政部门熟悉劳动关系和劳动管理的专门业务,处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中立地位,由其主导劳动仲裁,便于劳动争议的公正处理。同时,作为劳动争议仲裁 “三方原则”中的一方,劳动仲裁机构中的政府代表有义务通过适度干预保证社会公共利益。当前,我国正为反就业歧视这一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工作不断努力。今年出台的《就业促进法》明确地树立了一面旗帜--“公平就业,反就业歧视”,体现了国家对于反就业歧视的重视。

    除了“反抑郁症歧视第一案”这夺人眼球的名号外,袁毅鹏事件还体现出其独特而重要的社会意义。

    如今“忠诚度”是与企业招聘有关的一大热词,其要求员工培养对企业的归属感,为企业发展竭尽职责,被纳入几乎所有企业的用人筛选标准之中。但当我们反过来思考时,我们不免要问:企业对遭遇意外的员工的忠诚和关怀又如何体现?

    代理过类似案件的张孟琦律师认为:“在这一事件中,IBM公司的错误不仅在于违反法律,还在于它忽视了自身的社会责任。” IBM并未充分认识到,企业除了创造经济价值外,还需承担社会责任。承担社会责任不单是一种美德,更是一种义务,不仅体现在对社会事件的援助上,也体现在对企业内部员工的关怀和帮助上。当员工遭遇危机时,企业是选择坐视不理还是施以援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能否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体系。
 法律空缺需要填补 预防监管双管齐下

    一直活跃在反乙肝歧视领域的公益维权人士陆军认为,近年来针对健康状况的歧视现象愈演愈烈,从残疾歧视、乙肝歧视、相貌歧视,到糖尿病歧视、抑郁症歧视,各种歧视不断发生。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安定,需要国家采取更加有力的立法措施,尽早制定《反歧视法》,从根本上遏制各种歧视现象的发生。

    多次为袁毅鹏提供义务协助的北京益仁平就业歧视法律援助事务负责人于方强说,除了劳动仲裁外,社会更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对就业歧视这一概念的法律要件做出明确界定。这部法律不但是对用人单位和就业人员的双向保障,在节省法律成本、保护困难群体利益、预防就业歧视方面也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事实上,今年实施的《就业促进法》中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就业歧视的具体内涵与外延,仍然存在争议。有专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将制定《反就业与职业歧视法》,从而尽快立法予以明确。

    袁毅鹏和IBM的争执仍在进行,结局如何尚不得而知。但是,这一个鲜活的现实例子,能够给所有关注反就业歧视的人们借鉴和信心。

作者:张亦然 陆斌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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