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了公章丢失和“因故”两种情况可以补发更换印章时的补救措施——即由发章机关收缴或补发。
然而,像上述案件中的这种情况能否算是“因故”的范畴。即使属于“因故”的范畴,乡级政府重新更换印章的,还需要收缴旧印章,乡级人民政府如何收缴,能否采用强制措施?此外,上一届村民委员会未在10日内移交印章的,制发机关如何“追缴”?如何“追究责任”?追究什么责任?也都是不明确的。
由于作为发章机关的乡级人民政府没有行政执法权,因此这些规定在实际中无法操作,并且对于什么是通知里规定的“因故”的情况,也没有进一步说明,给回避规定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间。
另据了解,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涉及到了村委会的公章问题。《意见》指出,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结束后,原村民委员会应将公章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村干部和村民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反映,受理单位应及时依法处理。
这个意见虽然明确了人民法院对这类纠纷的处理权,但同样没有明确相关程序。
公章之争仍在延续
昌平法院崔亮告诉记者,南庄营村村委会公章之争,源于2007年6月南庄营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在那次选举中,宋某某以313票比346票,输给了本村村民丰益启。此后,宋认为她的落选与选举存在程序违规和贿选问题有关。
尽管前任村主任不承认选举结果,新一任村委会依然举行了成立仪式。按照规定,10天内前任村主任应将村里的账目、合同书及公章等一并移交给新村主任。从当年6月底到7月中旬,镇里和村里共组织了4次交接仪式,宋某某虽承认公章等在她手上,但就是不移交。
公章之争闹到法院后,2007年9月昌平法院认为,公章属于集体财产,一审宣判宋某某在3天之内交还村委会公章。宋某某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3月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不过,2007年8月,部分村民代表又签了一个委托书,要求将宋某某手中的公章转交给选委会成员保管,这个意图很明显,即使法院最终判决宋某某归还公章,但公章已经不在她的手里。村委会要想拿回公章就必须再起诉选委会成员,这样可以将公章之争一直延续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