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杭州市建委发布公告:2012年1月1日零时起,停止征收城市道路通行次费,同时提前终止城市道路“四自”项目综合收费政策。
据悉,最早开始收进城费的是上海,然后各大城市群起效尤,给出的收费理由无非是“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或者是外地车辆占用了本市的道路资源,一时间各城市纷纷画地为牢,高筑篱笆,开始坐地收费。至于收费标准怎么定,为何各地标准不一;收取的费用如何开支,是否足够还贷,何时截止,等等,也不向公众交代;甚至连为什么有的城市收,有的城市不收,也不作任何解释。
事实上,作为公共产品,城市道路理应由政府建造、管理和维护,并向纳税人免费提供使用,因为纳税人已经为获得此项服务支付了各种税收。纳税人交钱给政府,就是要政府为他们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何况单就车主而言,他们在购置和使用车辆时已经缴纳了各种各样的税费,包括购置税、燃油税、车船税乃至停车费。地方政府既收了车船税,又收了燃油税,却还要收城市路桥费,显然是对同一事项的多重收税。
此番杭州提前终止收取“进城费”和“四自费”,之所以要对此举赞一个,盖因为“提前”两字。这个“提前”,是相对“2012年12月31日”来说的。根据浙江省政府2010年1月初颁布的文件,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衢州、丽水市8个城市,道路四自项目收费期限,原则上统一延期至2012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杭州没执行这一规定,而是提前一年终止收费了。这于杭州市政府来说,少收了很多钱,对广大车主而言,省去了很多“买路钱”。
相比于各地高速公路、二级公路的收费站,尽管已经还清了贷款,过了收费截止期,仍然不顾各部委的限撤令、禁收令,能拖则拖,能赖则赖,多收一天好一天,杭州市在省政府文件允许收到明年年底的情况下提前终止收取“进城费”和“四自费”,让人眼睛一亮。这表明杭州市确实认识到了此前的收费政策有不合理之处,有必要提前纠错,还广大纳税人应得的权利。
现如今,在终止收取“进城费”上,杭州带了个好头,希望其他城市能积极跟进,尽快废除不甚合理的“进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