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欣新 评论作者
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明确表示,《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2011年12月20日,最高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选择了四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并要求各级法院对于上述指导性案例,“要组织广大法官认真学习研究,深刻领会和正确把握指导性案例的精神实质和指导意义……严格参照指导性案例审理好类似案件,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可见作为指导性案例尤其是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其意义之重大。相应地,选择标准自然应当很高,至少应当是不会引发社会巨大争议的案例,这样才有利于“案例指导工作”这一新生事物的稳健发展。然而,首批四案例中的“王志才故意杀人案”,细读之下,却令人感到困惑。
按照《通知》,“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旨在明确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的具体条件。该案例确认: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限制减刑制度,可以适用于2011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方反应强烈,但被告人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依法决定限制减刑能够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可以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这有利于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又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
根据《通知》介绍的案情和裁判理由,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引发,被告人求婚不成,恼怒并起意杀人,归案后坦白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平时表现较好,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考虑到王志才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从严惩处,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判处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同样是根据《通知》介绍的案情,我们可以发现以下细节: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是求婚不成,恼怒并起意杀人,而其间并无证据显示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也就是说连自首、主动归案都谈不上,至于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亦非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与其亲属积极赔偿,仅仅是一种主观上愿意以经济赔偿方式弥补自己罪行的态度,而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在本质上是法律对于罪犯给予被害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后果已无法挽回的前提下被迫采取的财产性救济措施。单纯的积极赔偿态度并不能作为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刑事制裁的理由,“赔钱”更不能作为刑罚的替代品,这至少在目前于我国还是主流法律观念,况且被告人并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这意味着其“积极赔偿”也仅仅是态度而已,并未产生效果;至于《通知》也认为的“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人家属反应强烈,要求依法从严惩处”,法院的判决也仅仅是“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综合以上因素不难发现,《通知》所说的“被告人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依据和证据并不充分,至少是极易引发严重分歧,而所谓达到“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效果之说,也十分牵强。考虑到前段时间在社会上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部分极其恶劣的故意杀人案件中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与缓期执行适用标准的重大争议尚未形成广泛共识,甚至相关判决还引发了强烈的反对意见,即便从策略角度出发,为了有利于案例指导制度这一新生事物的健康发展,最高法院也不宜将王志才故意杀人案列入第一批指导案例。
诚然,逐步减少直至最终废除死刑是绝大多数人认同的发展方向,也符合世界进步的潮流,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是社会发展进步的程度从根本上决定减少、废除死刑的步伐,而不是减少、废除死刑的步伐从根本上决定社会发展进步。最高法院的苦心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即使当前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数量主要决定于极其恶劣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类犯罪,我们也应当实事求是地承认,此类恶性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根本不是靠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所能解决的。我们固然不应守旧于所谓“乱世用重典”,但也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为了减少重刑主义的危害或降低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就连最起码的刑罚均衡和公正标准都不敢坚持了。对严重犯罪的罪犯给予宽大处理,固然体现了仁政思路,甚至可以说是以德报怨,但是,我们又如何面对无辜的被害人及其亲属呢?
考虑到当前的法治条件、社会发展水平和国民的意识,确立阶段性的平衡只能是基于“以德报德,以直报怨”的思路。即使我们认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需要变化了,也应当通过立法机关去调整,而不应当将如此重大且具有争议性的事项交给仅仅拥有审判权的法院。因为在立法过程中,不同利益集团更有可能积极参与并深入而广泛地探讨问题,也更有利于我们全体国民通过深刻反思以探求根本致因所在并寻找治本良方,而这至少不是单靠最高法院变相改变刑法适用标准、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就能完成的任务。(作者陈欣新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