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 知名网友
在网上发表意见、发布作品,时不时可能遭遇辱骂、恐吓等“话语伤害”。而今网络表达中的戾气比较浓郁,可是,一旦有人就此提出某种纠正诉求或动议,往往会受到质疑。质疑者总是担心权力会针对民间批评采取制裁或遏制措施,指所谓的“矫正网言”与规范网络行为,“不过是个幌子”。
网民并不待见网上的粗话,在他们质疑矫正措施的背后,隐藏着“因粗废言”的担心。宁可粗蛮,不可废言——— 对于网络民意的表达与宣泄而言,此话非但不粗,而且大雅。这一观点的合理性在于,只要提起以“网络话语”为方式的攻击与伤害,首先要做的就是把相关概念和“攻击对象”界定清楚。区别分类是讨论的基础,以网络话语的“针对对象”为据,网络话语锋芒指向“四种对象”,即:权力、官员、公众人物、一般网民。若将官员视为公众人物,则可减去一个类别。
话语伤害一般网民,对其判定及个人应对方略和其他类别截然不同,这里不谈。只谈对权力、官员、公众人物的“话语攻击”,以及三者应该如何看待“网语伤害”的问题。权力和官方机构,以“言论过激”为由阻止、制裁来自民间的批评,当然不对。做出绞杀批评的姿态,或威胁、压迫批评者,对“官员”来说不仅“错误”,也属“非法”。而抽象的概念与泛指的对象,即便全部承受“人身攻击”之话语,也并无实际侵权或真实伤害,故而,权力方面应对“话语攻击”的做法,应该主要是透明信息、澄清事实、欢迎监督。
民众对官员个人有过激言论,比如谩骂、扣大帽子等,其实并非单纯的人身攻击,官民个人间无恨无仇,只因官员代表了权力和行政行为才被骂。说到底,之所以骂官,还是因为权力行为、机构政策的缘故,若无这层关系,则难调动民众骂官的兴趣。
对官员之外的所谓“公众人物”,也不能将其“混同于普通老百姓”。他们对待话语攻击不应和非公众人物一样,至少,对不具有明显实质伤害的话语,不应过分敏感。既然他们被公众所关注,介入公众事务,就大家的事情发表意见、显示倾向,那么,承受大众话语攻击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没有只许大家夸、不许有人呸的道理。公众人物通常也自视另类,其理由并非全都出自社会学和法学方面,技术上的原因也很现实——— 要是成千上万的人骂你,根本没法应对。因此,公众人物若寻求法庭解决话语攻击问题,通常揪住的也是个“公众人物”,或身边利害相关人。
实际上,对非“特殊类型”的公众人物,当姓名权、肖像权、经济权益等权利明显被侵犯的时候,司法和舆论对其诉求的支持相当有力,而对“公众人物”指向普通个人的话语攻击,也一直熟视无睹,他们已经受到相当多的优待。美国司法对“公众人物”的界定,以及对其法律上的“另案处理”,都比较成熟,公众人物的天然优势或自力更生而来的“特权”被限制乃至被剥夺,和普通民众打起“表达侵权”官司来鲜能获胜,这种刻意的、看似“偏袒”的制度设计,其实明智而超脱,它的具体好处主要体现在保护弱势、捍卫表达权利,而这对公平正义的实现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