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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浩俊:法律应超前消除“70年大限”焦虑

来源:扬子晚报 时间:2011-03-29 21:20:52

  媒体报道,尽管很多人仍会觉得住宅用地70年大限的事还很遥远,但对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区的阿里山小区居民来说,撞“限”的日子却已经真真切切地来到了身边。

  据了解,作为国务院最早批准成立的14个经济开发区之一,1989年,在当时尚无政策可依,至今仍可看作是大胆尝试的黄岛,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上,对以阿里山小区为主的部分住宅用地使用权,设定了20年和30年不等的期限。尽管一年以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正式发布,居住用地的土地出让最高年限也设定到了70年。但是,黄岛设定的20到30年的土地使用权,也已经无法更改。

  现在的问题是,这些当年在改革尝试时没有政策依据的转让行为,在使用权期满后,又面临了新的法律问题。因为,虽然《物权法》明确规定,住宅用地期满后可以自动续期,但是,如何续期、续期时间多长、还要不要缴费等,《物权法》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那么,黄岛的居民们,该如何面对自己已经到期的住宅土地使用权呢?他们的顾虑和担心该如何消除呢?

  虽然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黄岛所遇到的问题,还仅仅是个案,更多的住宅土地使用权问题,还有几十年的时间。但是,商业、旅游、工业、教育、卫生等非住宅土地使用权问题,很多都会在未来十年时间内出现。那么,是否一定要等到大面积地出现这种情况时,才从法律上对相关问题作出明确和规定呢?

  众所周知,《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已经出台二十多年,而《物权法》也已经出台有几年了,那么,有关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续多长时间、要不要缴费的问题,是否也应当尽快明确,尽快以法律的形式公布于众呢?要知道,如果不尽快将这个问题在法律上予以明确,那么,地方政府就只能再一次地“吃螃蟹”,再一次地尝试和摸索。那么,有关土地使用权续期的问题,又会变得五花八门。而一旦法律规范出台,这些五花八门的续期行为,是否要重新调整和规范呢?会不会让公众对国家法律和制度的严肃性产生怀疑呢?

  显然,这不是立法所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具备的基本素质。我们说,法律应当具有让民众消除焦虑的超前性和前瞻性,应当把可能出现的问题在民众没有产生焦虑之前就予以明确和规定,以便于民众能够自觉地按照法律的规定去遵守和执行。

  (江苏 谭浩俊)

作者:谭浩俊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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