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何区分隐性的集体涨价和串通涨价的界限,是个考验。而那种以大量囤货造成市场短缺、“X荒”假象从而抬价的行为,本质上更为恶劣,对这类价格违法的处罚,是否应更加严厉?
昨天,国务院正式公布了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即日起实施。新规定明显地加大了对违反价格法操纵市场、大量囤积造成供应紧张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情节严重可最高处500万元罚款,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轮物价飞涨,固然有通胀的因素,也不排除某些行业经营者串通涨价、哄抬物价牟利。但对于这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处罚,以前的处罚上限只有区区100万元,温柔式惩罚与违法者的获利相比,不过是“九牛一毛”而已,处罚只能是隔靴搔痒,很难起到震慑作用。因而,此次修改相关规定,将处罚上限提高到500万元,并新增“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大提高处罚力度,既是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公平竞争之须,也是稳定物价、呵护民生之举。
纵观世界,对“价格联盟”串通涨价的行为历来都是高举高打,从不手软。比如,2007年8月,美国司法部宣布对英国航空和大韩航空各处以3亿美元罚款,原因就是这两家公司与其它航空公司合谋操纵航空业价格。同日,英国公平贸易局宣布以同一原因对英国航空处以1.215亿英镑的罚款;2008年11月,由于LG和三星操纵显示屏面板价格,美国对LD显示屏公司罚款4亿美元。巨额罚款还不算,在一些国家,串通涨价甚至要作为犯罪来处理,除了罚款,还要处以监禁。
因而,此番国务院加大对串通涨价的处罚力度,也可以称得上是与国际接轨。其实很多时候经营者之所以敢于哄抬物价,最大原因即是处罚太轻,“毛毛雨”的罚款根本不足以阻止行业集体涨价的获利冲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与国外的“天价罚单”相比,我们最高500万元的处罚还是显得有点“心慈手软”。当价格违法的不当得利远远超过500万,甚至以亿元计时,处罚的威慑力到底有多大,恐怕还是个未知数。
当然,规定有了,还要防止地方在执行中的不到位。一方面,对串通涨价的界定本身就容易打“擦边球”,行业可以打着成本上升的旗号,集体提价,这在当前的涨价中最为常见。如何区分这种隐性的集体涨价和串通涨价的界限,对各地物价部门在执行新规时也是个考验。还有那种以大量囤货造成市场短缺、“X荒”的假象,从而抬价的行为,本质上更为恶劣,对这类价格违法的处罚,是否应更加严厉?另一方面,即便是认定经营者串通涨价,但由于害怕扰乱当地市场秩序,在定性时避重就轻,在处罚时高抬贵手,也是常见的事。新规规定,串通涨价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一般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较轻的则只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这无疑给了执法部门很大的选择空间。如何保证处罚的合理到位,不让新规打折扣,也是一大难题。
其实,修改后的新规最大的亮点在于新增加了“依法追究刑责”的处罚。当象征性的罚款不足以威慑串通涨价的经营者时,就当启动司法程序,对价格上涨的幕后推手予以刑事处罚。如果说以前还很少见到因为串通涨价而被追究刑责的,现在既然有了规定,不妨落实到执行中。也只有如此加大处罚力度,让违法者得不偿失,企业才不敢随意操纵价格,市场才能实现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