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刑法修正案(八)》因拟大幅度取消13个经济型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引发外界关注,这也是“刑法修正案”首次削减罪刑。不过,最令人关注的还是《刑法修正案(八)》带来的预期冲击——尽管它没有将贪污和贿赂罪死刑的死刑取消,但是《刑法修正案(八)》似乎给人们一种未来的路线预期:所有的经济犯罪都不适用死刑。
毫无疑问,目前的主流民意是不赞同经济犯罪取消死刑的,很多法学专家都感受到这种大环境的范围,认为探讨这个话题的时机不具备。贪腐是目前民众最为憎恨的行径。况且现实司法判决中,民众注意到,越来越多的贪腐官员死刑转死缓、死缓转有期,最终减刑悄悄出来。于是,民众认为,一旦让所有经济犯罪都不适用死刑,这是对“不公平的合法化”,这是保护贪官。
法律的意义就是让社会中人有合理、稳定的预期。人被抢了,抢者会得到适当的惩罚,从而人们相信抢夺存在成本,所以抢夺不易发生。而死刑作为极刑,它守护的应当是人际伦理的底线部分,比如恶意谋杀自然是”杀人偿命”,这也是中国几千年文明所形成的“心理共同体”。如果中国效仿二战以后欧洲所流行的“去死刑化潮流”,并搬出死刑无助于预防犯罪等功利主义思维,它的实质是改变了中华文明的“心理共同体”,它所引致的震动是巨大的。而那种将死刑看作是调控社会情绪的工具,由过去“从快从重”快速滑到“少杀慎杀”的做法是短视的。
所以,我们对“完全取消死刑”的所谓世界潮流抱怀疑态度,但是“(蓄意)杀人偿命”跟“贪腐致命”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来自于“心理共同体”,后者主要是民愤所致,并不是底线伦理。所以,我们认可应完全取消经济犯罪中的死刑,而代之以严格的、不能随便修改的确定刑——例如将无期徒刑年限确定化、有期徒刑的年限范围增加、资格刑、罚金刑的深度使用等等。
为什么我们赞同取消经济犯罪的死刑?其实,中国对严重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案例是“不均”的,尤其是官员贪腐,强势者在位是强势的,入狱也是强势的,大多数被处死的是一些相对弱势者,例如被处决的非法集资的杜益敏,以及现在焦灼的吴英。很难想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会是挑战民众底线伦理的行为,类似地像吴英这种犯罪难道必须要用极刑处决?
我们认为,现在低级官员贪腐数额的巨大同死刑也有关,这是一个逆向机制。低级官员贪腐后够上死刑的资格,他们就需要通过更大规模的敛财来获得未来活动经费,来收买上层官员,从而降低未来被真正处决的可能性,死刑在这里反而成为一种“腐败扩张”因子。另外,由于发达国家很多都废除死刑,并拒绝将判处死刑的罪犯引渡给中国,所以贪腐官员巨额敛财后潜逃到他国,从而形成“刑责套利”:中国如果想要引渡,则必须保证不处死,例如巨贪余振东案例,他的同伙被处决,而他因中美达成协议遣送回国,最终判处12年。这种“刑责套利”大大强化了“不公平感”,并驱动贪腐官员的“贪腐升级”。
所以,取消所有经济犯罪的死刑既不造成贪腐的扩张,也不是给贪腐者“保护伞”。民众的义愤流于表面,他们并不明白真实世界的执行和法典世界的严厉之间的差别。经济犯罪领域应当更充分地体现刑法的谦抑性,消除贪腐的根本性力量是建立对权力的社会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