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礼的人太多,有的放下就走了,连人都不认识,根本记不清哪笔钱是谁送的。”落马副厅周宏伟在接受办案人员审讯时交代。他的话揭示一个“血淋淋”的现实:管土地的太有钱了,太容易有钱了,太不在意钱了!而这些钱,看似开发商们的礼金,实则羊毛出在羊身上,是老百姓奋斗一生积攒一生掏出的血汗钱———购房款。
江西国土“腐败群案”只是冰山一角。扫视一下互联网,“土地沦陷”般的国土腐败案例比比皆是。这其中,既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也有一大批分管国土城建的政府主官。昨日见诸新闻的南京溧水县原副县长易善玲受贿案,主要牵扯的就是与土地开发商的权钱交易;昨日,江苏省检察院向媒体通报去年以来查办的职务犯罪情况,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116人中就有多个土地管理部门官员。而连云港市原副市长杨少华、赣榆县原县委书记孙荣章两受贿案,直接与土地腐败有关。
无土不腐,无土地官不贪?难道真的成了一个魔咒?
“随着资源的日益稀缺,国土资源部门面临腐败风险的巨大考验。”这是今年4月全国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的一句流行语。在我们看来,这句话前半句没错,后半句有些暧味。土地领域在当前无疑已经成为腐败重灾区,国土官员成了高危人群,但是事实是,国土资源部门集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大额资金管理和支配权于一身,权利的诱惑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而权力的监管却时常失灵,时常缺位。这就为土地爷们权力寻租提供了其他行业所不具有的便利。只要你经不起诱惑,心存一丝侥幸,就可能伸出贪婪的手。人的贪婪本性在公共领域发作的概率与权力的“含金量”有很大的关系。
在今天,期望用道德和纪律的约束而使得国土官员拒绝经济利益诱惑,大概越来越不靠谱。滥用公权谋取不正当的私利,如果是个别现象,也许属于道德问题;如果呈普遍性,就构成腐败与道德无关了,必须通过制度来解决。连国土部高层也承认,国土系统腐败案件呈易发高发态势。国土部长徐绍史由此痛定思痛地发出“要全面反思”的反腐话语。高发自不待言,易发确是值得深思的。为什么在反腐高调天天喊月月喊的情势下,土地腐败还那么容易得逞呢?
驻部纪检组通过开展廉政状况问卷调查和腐败案件梳理分析,直击问题的实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权力相对集中,权力制约机制尚不完善,监督不到位等,是国土腐败案易发高发的主要原因;相关反腐专家也持有相同的结论。
权力过大,同时权力又得不到有效制衡,是腐败的温床。这里面,真正需要反思的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权力制约机制的重大缺陷问题。这个问题不摆在重要位置,遏制国土腐败还是纸上谈兵。
我们知道,权力制约有三种主要方式:权力监督权力,法律监督权力,权利监督权力。还有一种是利用专业技术制约权力的,比如审计。在我国这一条可归入权力制约。这是对权力腐败的体制控制,是一种同体监督。利用法律应该是一种规则控制,而使用民主权利是对权力腐败的社会控制。我们知道,现在对国土系统的权力监督、制约基本上是在体制内的自我监控,而且是由上对下的一种单向监督。这种同体监督最大的弊端就是容易发生权力与权力之间的交易,减弱制约的效力,所谓官官相护,你给好处我给方便。因为土地资源在地方上的财政支撑作用,掌握土地管理权限的部门和官员,是体制的宠儿,而且常常跟体制利益融为一体。由体制进行腐败查处,效果可想而知;期望司法产生制约效力,也不容乐观。过多地依赖政策性文件、长官意志对公权腐败的界定习惯、法律不能对受贿者说了算的规则窘境、制约短板,让本来不属于体制控制的法律监督权力,也变成另一种“同体监督”了。至于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制约,虽然已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与反腐败的严峻形势相比,还远远形不成威力。要么权利实现的途径缺乏制度保障,要么权利的主体与体制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眼下,权利制约权力还需要“权力”本身的支持。昨日全国检察机关迎来了第12个举报宣传周,有资料证实,群众举报已成查处职务犯罪主要案源基础,但群众举报能否形成制约,还有待跨过地方保护的沟壑。在这方面,人大、媒体对民主权利的彰显程度也是个未知数。
我们对国土腐败的遏制,取决于对土地资源公权力的制约水平。土地资源公权力越大,我们制约的水平要越高。否则,“土地沦陷”会越加严重。
在这方面,单单依靠同体的内部监督是肯定不行的。相反,体制外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应该成为监督的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