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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斌案很公正,大家不要借正义泄私愤乱猜替身

来源:新浪博客 时间:2009-07-27 13:00:29

这个事情法官解释的非常清楚,专业,法条依据也非常准确,从专业上看基本上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

    至于之外的一些质疑,大部分都是出于什么富家身份、逻辑以及所谓的正义,其目的都是仇富心态,试图在个体身上泄自己对社会不满的私愤。

    如果你遮盖胡斌的个人身份不看,这仅仅就是一起超速开车致人死亡的车祸,和其他的车祸没有什么本质不同,十次车祸九次快,甚至还有酒后驾车的,如果这么算,所有的超速、无照、酒后驾车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了,这是十分可笑的。

     大家总会说什么,他明知改装车、开快车会出问题,所以这就是故意,而非过失。因为不知道会撞到谁,所以就是危害不特定人的安全。按照这种解释,一切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形,均符合这个标准。所以,我们不需要交警处罚了,直接关起来判十年就好了。

    故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胡斌而言,请问他飙车的目的是为了撞死人吗,他希望自己撞死人吗?我想所有人都不会这么看。所以,他仅仅是过于自信自己的水平是可以避免这种结果的。

    危害不特定人的安全中的不特定有几种情况。一、对不特定的对象造成危害结果。即我胡乱的捅人或者撞人,但是捅的人或者撞的对象不特定。其前提是以撞人为目的,只是撞的对象不特定。二、对特定的犯罪对象却造成了超出了特定对象范围的不特定的危害结果。例如说我下毒想毒死同班的某人,但同时也危害到了其他不特定的同学,可能也会毒死其他人。
    这其实是最大的分歧所在。大家认为的不特定人,仅仅是说超速行驶会给其他人带来危险,但不一定是给谁。而危险犯的不特定人的安全是基于一种刑事犯罪的,比如下毒、比如放火、比如在街道拿枪扫射。而超速驾驶并不在这个犯罪里面包括。因此,根本和危害公共安全毫无关系。

    如果说,胡斌就是为了报复社会,就是要撞死人,所以开快车到处撞,那么可以判定为危险犯。如果仅仅是开快车,那就是交通肇事,和酒后驾车、超速行驶或者违规超车致人死亡没有什么本质不同。

    每年这么死的人很多,大家不爽的也不过是因为胡斌是个富家子弟,家里有钱,开着跑车过于嚣张,让人不爽,于是大家就要假借正义,利用法律,来泄自己的私愤。我觉得这不亚于危险犯罪。

    我对死者十分同情,说实话,这也是倒霉。我对胡斌也十分谴责,他的确有错,但这也不是他故意追求的结果。说白了,这就是一起事故而已,他承担的刑法和他的犯罪相适应,就可以了。各位还是别太狠了,死去的人已经死了,活着的人还有改过的机会。他不是罪大恶极十恶不赦,仅仅是有些狂妄的不知天高地厚而已,这件事情他也不想,法的精神就在于此吧。

作者:  责任编辑:拓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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