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0日,四川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长卢玉敏,经一火锅店老板娘牟某介绍,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14岁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警方经过侦查,卢玉敏事先并不知道何某未满14周岁,因此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5月10日四川在线)
又是一个“嫖宿幼女案”。如今,“嫖幼女”似乎已经变成了中国版的甲型流感。不仅道德败坏的有钱人喜欢“嫖幼女”,领导干部等公职人员也赫然在列。更令人咋舌的是,“嫖书包妹”成了一种时尚,成了待客的“佳品”。病态心理蜕变成社会风气,社会的道德底线被某些人狠狠的踩在了脚下。
关于“嫖宿幼女”,笔者是心存质疑的。很多女生年龄都在14岁以下,按我国1997年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明知对方为不满十四岁的幼女而奸淫,应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和习水县司法机关一样,宜宾县司法部门也是把这个恶劣的事件定性为“嫖宿幼女”。原因是卢局长不知道该女生未满14岁。
显然,这是一个很好的为自己脱罪的借口。任何一个强奸幼女的人都可以说自己在强奸以前不知道该幼女未满14岁。幼女和妓女是有区别的,一个14岁的小女生能和一个24岁的妓女长的一样?再说了,若真的卢局长是嫖的妓女,那么不会傻到用6000元去嫖吧。很多人就是冲着“买处”才去的,否则不会花大价钱。这么弱智的“一家之言”居然得到了司法机关的认可。
强奸幼女屡次被定性为“嫖宿幼女”,虽然只有两字之差,案件的性质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这又牵扯到一个司法公信力的问题,这几次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暂且这么称呼)都是本地的司法机关处理的。尤其是在基层,干涉司法的事情时有发生。本身对那些公职人员来讲,打通关系为自己降低罪名,并不是一件难事。习水案不了了之,碧湖强奸案也没了音讯,这次宜宾又来了一个“嫖宿幼女”案。每每涉及到有权有势的公职人员,天大的案子都能用治安处罚条例来解决。
卢玉敏也算是国家干部,他的这种卑劣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党纪国法。强奸幼女只是行政拘留15天,按这个处罚力度,要是真的嫖妓女,包二奶、三奶,得到的岂不只是一个温柔的警告?
再退一步讲,国家明令禁止领导干部嫖娼,即使嫖的是妓女也是违反党纪的。这种品行低劣,作风腐化的人居然还能留任,令人不解。话说回来,拿6000元去“嫖宿幼女”,也算是“有钱”人了,不知这钱是否是从正当途径的来的。
这一连串的被媒体曝光的“嫖宿幼女”“强奸幼女”案件,除了当事人自身品质有问题外,也暴露出我们的法律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惩罚力度不够,司法的公信力令人生疑,执法人员的公正性也遭受到公众的拷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