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贵州省习水县5名公职人员因涉嫌嫖宿幼女,近日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这是一起未成年人受害案,在涉嫌犯罪的7人中,有5名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等公职人员。目前,这7人已被逮捕。此案涉及10多名女性,其中3名未满14岁,其余受害者均未满18岁。
法制晚报4月8日报道
笔者不才,但也是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也曾在法院实习过,见过听过的案子也不少,对于法律的研究虽然不深但也略懂一二,可就是不明白强奸幼女怎么变成嫖宿幼女了?我们且看相关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强奸罪有两种定罪方式:强奸妇女罪和强奸幼女罪
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犯罪和处罚的规定。嫖宿幼女的行为,极大地损害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且对幼女的思想具有极大的腐蚀作用,使有不良习性的幼女在卖淫泥潭中越陷越深,有的幼女被染上性病贻害终生。为了严厉打击嫖宿幼女的行为,本款将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本款的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嫖宿幼女的行为,无论嫖客是否明知嫖宿对象为幼女,均构成本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大家重要的是看下面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罪犯是否按照强奸幼女罪论处主要核心问题有两个:双方发生关系是否自愿?发生关系时行为人是否知道对方年满14岁?
这两个问题的核心问题在于第二个,因为如果对方不是自愿的,那即便是成年人也是强奸罪,所以强奸幼女罪的最核心问题是发生关系时行为人是否知道对方年满14岁。
是否按照嫖宿幼女罪处理的关键在于她们是不是职业卖淫女!这个问题我想大家都很清楚,在校的初中生和小学生怎么会是职业卖淫女呢?
大家随便百度搜索一下“贵州官员嫖宿幼女”相关新闻,为他们嫖宿牵桥搭线的中间人是“老师”,而且这些嫖客是在看到对方是中小学生的情况之下才愿意出钱嫖宿的,所以按照逻辑推理他们应该知道中小学生基本不会年满14岁,行为人心里都是清楚的。而且也说明受害人不是职业卖淫女,自己也许并没有收到任何好处或者金钱。
故公安局和检察院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和受害人发生关系时已经知道对方未满或者可能未满14岁而且对方不是职业卖淫女,是被老师诱骗出来的。既然行为人知道还要继续进行违法活动,我想法律是不能轻饶的,而且对方还是国家机关公务员。
我就不明白贵州遵义检察院以“嫖宿幼女罪”起诉的法律理由是什么?依据了那些相关法条?
我还不明白遵义市政府的领导们有何权利要求法院对此案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顶格处理,“对此类伤天害理、影响极坏的案件必须依法体现从严、从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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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态度
遵义市委高度重视 量刑要求顶格处理
昨晚,遵义市政法委在习水召开案情通气会。遵义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舟听取了习水县相关部门对案情的汇报后指出,这是一起公职人员涉嫌嫖宿幼女、社会影响十分恶劣的刑事案件,法院要认真审理此案,准确定性,准确使用法律。
他要求,对此案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顶格处理,“对此类伤天害理、影响极坏的案件必须依法体现从严、从重原则”。
法律是无情的,法律也是不能受到任何人情和官员干扰的!罪犯怎么量刑,法官会根据事实和法律判决的,犯罪人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难道当地政法委书记就有权要求重判或者轻饶?就可以把自己的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太可笑了把,政法委书记把自己的职务看成什么了?当地司法的皇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