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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罪还是非罪?

来源:凤凰网 时间:2009-03-21 18:51:21
从“抽天价烟房管局长”被立案调查到深圳海事局官员猥亵女童被“双规”……近年来,一旦某事件在网络中成为热门话题,事件当事人的信息便会在网络上在最短时间内被详尽公布。 
  这种被称为“人肉搜索”的搜索方式,往往一人提问,网友八方呼应。每一次“搜索”,强大的威力都能把当事人的各类身份资料“扒”得一览无余。许多人认为“人肉搜索”是当下对官员进行网络监督的重要手段;然而也有人表示,“人肉搜索”往往会造成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应立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人肉搜索”到底是网络暴力,还是网络监督的有效手段,罪还是非罪?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们纷纷对此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人肉搜索”公众人物不应涉罪 
  首先应区分“人肉搜索”的对象。许多公众人物或担负社会公共职责的人物,对其公务行为中的一些信息完全可以允许“人肉搜索”,应不涉罪;如果普通人的个人隐私被“人肉搜索”,并对其造成了严重伤害,这样的行为则需要负法律责任。 
  由于公众人物和政府官员担负着社会公共职能,其相关行为有接受公众监督的义务。可对大多数普通人来说,如果个人隐私被“人肉搜索”,其身心就很容易受到伤害。 
  很多人认为应在《刑法》中添加对“人肉搜索”的条款,这完全是没有必要的。刑罚是法律制裁的最后手段,“人肉搜索”仅仅是违不违法的问题。目前,国家应尽快制订《个人信息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先从民事责任上对违法“人肉搜索”进行处罚。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 
  应给“人肉搜索”套上法律缰绳 
  尽管“人肉搜索”有好的一面,但也不能因为搜索出了几个“问题”官员,就认为它的意义很大,就不应该从法律上规范它。因为即便是腐败的官员、即便是罪犯,他的人格也不能受到侵犯,他应有的权利仍应依法受到保护。 
  对于利用“人肉搜索”严重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对恶意侵犯他人隐私、并造成受害人自杀、自残或精神失常等恶劣后果的,就不能只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而应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建议修改《治安处罚法》,给“人肉搜索”套上缰绳,使公安机关打击这类行为有法律依据。 
  修改法律,追究“人肉搜索”者违法行为的责任,不等于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及行使监督、批评的权利。修改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明确“人肉搜索”的活动空间,引导其朝积极、良性的方向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人民政府参事秦希燕 
  以自律公约形式约束“人肉搜索” 
  网络最大的优势在于其便捷性和广泛性,让公众多了一个自由表达的空间。跟其他表达意见的方式相比,网络监督受限制最少,“门槛”最低,最接近百姓的日常生活。然而,“人肉搜索”带来的负面效应也日益凸显,一旦运用不当,很容易转化为“网络暴力”。由于“人肉搜索”过程中很多行为是否违法很难界定,而且“人肉搜索”大多是网民共同参与,如果采取立法的形式加以约束,其操作性不强。 
  中国传统道德中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一说,这也应成为网络中的基本道德准则。对于“人肉搜索”的行为,应当由网民自发制订一套公约,用自我约束的形式加以规范。比如说要把握好相关的尺度,不能利用职务便利、不能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不能扰乱他人生活等。———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交大法学院教授王曦
作者:  责任编辑:拓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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