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争论“性贿赂”是否应该写入刑法的时候,著名法学家陈兴良教授讲了一段意味深长的话:“假设我是手握权力者,你有求于我,于是放一个妖艳的女子在我的卧室,要我对她没有非分之想,这显然从人的本性上来讲不现实。设置一套‘根本不让美女进入卧室’的制度,才是问题的关键。” (8月31日《法制日报》)
言下之意,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英雄难过“美人关”,这是每个男性无法抗拒的事实,是人类七情六欲使然。人一旦有了权,或者有了钱,绝代佳人就会围着你转,就会象芙蓉姐姐那样在公众场合忘情地大叫:“刘翔,我的郎!”你想躲,也躲不过,你想坐怀不乱也办不到。于是乎,又把制止“权”“色”交易的任务交给了制度。
世上有没有根本“不让美女进入卧室”的制度呢?目前,有两种制度可供选择:
一种是,在“官”与“色”之间建立一道隔离带,设置一套“官不能见色”的制度。官在深闰中,不见美女面,你想她进来,喊她进来,也无法见人,更不可能入室。象有的省份男官员严禁配女秘书。能不能这样去强制隔离呢?除非手握权力者生活在真空里,除非心怀叵侧的人改邪归正放弃“用色换钱”了。把所有官员都想成“淫”,都搞成男女授受不清,让所有的美女都变成贞洁女子,这不客观,看来此路不通。
再一种是,在“权”与“官”之间建立一道隔离带,设置一套“权不能换钱”的制度。按常理说,“权”与“官”是形影不离、密不可分的。天下没有无“权”的“官”,也没有无“无官”的“权”。但是,可以对手握权力的官进行有效控制,对重要权力、要害岗位可以实“双锁制”、“多锁制”,有限权力,相互牵制,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用扩大民主的方法,用征得民意的方法,用公开“权力清单”的方法,实行“阳光行政”。任何时候、任何人只要稍有越过权力警戒线嫌疑,纪检、监察部门就有权质询,就有权制止。只要截断了“美色”换“金钱”的链条,美色也就失去了寻租权力的原动力。
有了“权不能换钱”的可行制度,还必须有严惩“性贿赂”的法律配套。性贿赂不同于新刑法已废止的通奸罪,它的特征在于实行了性行为人与职务行为人之间的有价交换。在这里,性贿赂的男性或女性,已经将自己的人格和身体商品化了,是用自己人格化的商品去交换公权延伸出来的金钱。而社会上仍然存在有婚外通奸行为,是为了追逐性享受、性愉悦而对性伦理道德的背离,尽管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但它不危及到官吏和权力性质的蜕变。“性贿赂”入罪,对遏制权色交易,推行“不让美女进入卧室”的制度,可以使法纪与政纪互为补充,对深化防腐反腐斗争定会大有益处。
网评:杜绝“性贿赂”关键何在?
来源:荆楚网
时间:2008-09-01 09:56:44
作者:孙金栋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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