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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用抗震救灾名义募捐骗财如何定性

来源:检察日报 时间:2008-07-01 10:10:16


  第三,编造自己及家人受地震祸害的谎言,骗取他人同情,获得他人捐助给自己的财物的,无论是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来传播谎言并“募捐”,还是在公共场所当面向他人述说“募捐”,也不管取得财物数额有多少,均不构成诈骗罪。尽管有刑法学家认为,这种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该定罪处罚。但笔者持不同意见。主要理由在于,上述行为的实质是骗取他人的施舍。由于施舍者决定将财物施舍给对方,就意味着其放弃了对该财物的所有权,因而不存在侵犯财产所有权的问题。而诈骗罪是一种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不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肯定不具备诈骗罪的本质,也不可能构成诈骗罪。或许有人会说,行为人如果不编造受地震祸害的谎言,别人也就不会施舍财物给他,这完全符合因受欺骗而交付财物的诈骗罪的特征。但是,在诈骗犯罪案件中,受骗者交付财物给行骗者,总是意图有所回报的(比如把钱交给行骗者想从其手中买到便宜的商品等),正因为如此,应认为受骗者对其交付的财物并未放弃所有权。但在上述骗取施舍的场合,受骗者对自己交出的是价值数额多少的财物,交给谁是有清醒认识的,并且对自己是将财物送给(施舍给)他所同情的特定人有正确认识,也不图任何回报,自然应认为其放弃了财物的所有权。或许有人会进一步提出,打着为抗震救灾募捐的旗号骗钱,捐款捐物者不也同样是不图任何回报,放弃了对所捐献财物的所有权,为何可能构成诈骗罪呢?笔者认为,这是因为捐赠者将财物交给行为人是要让其转交给灾区政府或群众,而不是将财物直接捐赠给行为人自己。这如同行为人欺骗对方称自己认识其所要捐赠的对象,以帮助其转交为名骗取其财物一样,尽管捐赠者是要无条件地将财物捐赠给特定的人,放弃对该财物的所有权,但如果第三者侵占该财物,则存在侵犯财产所有权的问题,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作者:刘明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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