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石依据哪一条款下半旗?
《国旗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下半旗的条件。其中第一款是对领导人和外国政治人物的规定,第二款则明确在发生重大伤亡不幸时间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全国政协主席逝世时,下半旗志哀。此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和“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接触贡献的人”也可以下半旗,具体由国务院决定。

半旗致哀
《国旗法》的规定,只明确在任的国家主席、人大委员长、总理、军委主席和政协主席逝世时,当然下半旗。对于已卸任的上述职务担任者,是否下半旗要由国务院另行决定。由于领导干部终身制的废除,自1990年以来,尚无国家主席、人大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在任上逝世,因此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至今并未实际适用过,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全国政协主席逝世时下半旗志哀,也仅适用了一次,即1992年时任全国政协主席李先念病逝时。 包括邓小平、杨尚昆、彭真、邓颖超等领导人在内,逝世时都是按照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国务院决定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的名义,享受下半旗的哀荣,乔石也并不例外。从历史上看,绝大多数曾任《国旗法》第十四条一二款列出的国家领导职务者,逝世时都下了半旗。

半旗致哀
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个别曾长期担任党和国家关键领导职务的前领导人逝世时,并不是以正国级领导人的规格举行丧礼,因此国务院没有根据《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为其下半旗。如2008年中共前领导人华国锋逝世时,丧礼大体比照的是政治局委员的规格,因此没有下半旗,并未违反《国旗法》的规定。
中国国家领导人的最高行政级别是“正国级”。“正国级”领导人包括中共中央最高领导人(中共中央总书记,1982年以前称中共中央主席)、五大国家机构正职领导(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全国政协主席)以及没有担任前述职务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1998年以前,没有担任政治局常委的国家副主席也是正国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