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科研评价体系,草案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要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要研究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这个规定目的在于引导科研人员积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王振江说。
比较现行法律,草案的修改可谓“大刀阔斧”,条款数量增加了约三分之一,而且大多数条款都有改动。此外,草案还对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作了规定。
专家认为,草案进一步完善了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分配制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制度和报酬制度,加强了科技成果发布、转化服务,以及促进产学研合作、强化企业主体作用等的法律规定。
草案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其自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这个改动是比较大的,目的是要激励国有科研机构、高校转化科技成果。”科技部政策法规监督司副司长周国林说。
赵路表示:“在人口红利减少,环境、资源压力增加的双重压力下,必须依靠创新驱动。通过改革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为高校和科研机构及其科技人员转化成果、创新创业添油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