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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妻后制造抢车杀人假象 桂林一民警被判处死刑

来源:桂林晚报 时间:2008-09-09 11:11:44
昨日(8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桂林市某公安分局民警蒋某杀妻一案,在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68740元。

    经审理查明,大学文化的蒋某现年 40岁,捕前系桂林市 某公安分局的一名民警, 从事过刑事工作多年。2006年 12月,蒋某与被害人粟某登记结婚。婚前粟某作了财产公证,婚后又立了遗嘱。婚后,二人因钱财和生活琐事经常吵架,夫妻感情不合。蒋某遂预谋杀害粟某。

    2007年 8月 16日 17时许,蒋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卡刀、绳子、纱手套、麻醉药物、饮料等作案工具,以游泳为由驾车将粟某骗至灵川县九屋乡某山庄。当晚 8时许,二人在月亮湾山庄附近的小溪游泳后,蒋某将麻醉药物注入事先准备好的饮料给粟某喝,然后驾车返回桂林。途中,蒋某判定粟某已完全被麻醉睡熟,便停车戴上纱手套,用手掐、绳子勒粟某的颈部,并用绳子将粟某的手脚捆绑;担心粟某不死,又用卡刀朝粟某的脖子连捅两刀,致粟某失血性休克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

    蒋某杀害粟某后,搜走粟某的手机、玉手镯、驾驶证、营运证、车辆行驶证等随身物品,弃尸于事先踩好点的雁山区草坪乡公路的草丛中,用卡刀砍了树枝遮盖伪装。之后,开车至平乐县沙子镇,将车、作案工具卡刀、纱手套等物丢弃。 17日凌晨,蒋某从沙子镇潜回桂林,将作案时所穿的衣服脱下藏匿于自己的轿车内。

    为制造抢车杀人的假象,案发前,蒋某分别多次用事先准备用于作案的三张神州行手机卡拨打粟某的手机;为制造粟某活着的假像,案发当晚和 17日上午,蒋某又分别用自己的手机卡、神州行手机卡、市某大酒店总台的电话拨打粟某的手机,以转移侦查视线。但还是没逃脱公安民警的法眼, 17日 21时许,蒋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蒋某身为公安干警,执法人员,因与妻子感情不合和钱财问题而预谋杀妻,手段残忍,影响极坏,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且无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应依法从严惩处。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郑利平 余作才 莫鸿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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