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2岁单身女孩莫名其妙地有了丈夫和孩子,100多公里以外还有另一个“她”,这到底藏着多少秘密?
家住沈阳市和平区的邹女士的女儿小丽(化名)最近就碰上了这样的郁闷事,邹女士怀疑这里面另有隐情。
开单身证明发现“已婚”
前不久,邹女士给女儿小丽买了一套房子,可在给孩子办理过户手续时,出现了意外。
娘俩一起来到民政部门办理单身证明时,电脑系统显示,早在2009年1月16日,小丽与一名姓高的男子登记结婚,并在2010年7月20日两人离婚,不仅如此,两人还有个女儿。“我女儿今年才22岁,连对象还没处呢,咋突然冒出个女婿和外孙女,再说了,女儿结婚生孩子再到离婚,我这当妈的怎能被蒙在鼓里呢。”娘俩全傻眼了。
按照登记信息显示,小丽“结婚”和“离婚”的所在地都是在距离沈阳100多公里以外的辽阳市弓长岭区,让邹女士更加震惊的是,女儿在四平打工,怎么能去辽阳结婚呢?
沈阳市和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称,小丽申请办理单身证明,申请条件是未婚,但目前记录显示小丽“结婚”又“离婚”了,一旦有这种记录存在,就不能出具无婚姻登记证明,只有撤销才能办理,也就是说小丽暂时办不了过户手续了。
工作人员建议母女俩到登记所在地辽阳市弓长岭区民政局查一下原始档案,弄清事实的真相。
找来婆婆竟不认识“儿媳”
邹女士告诉记者,在辽阳市弓长岭区民政局,工作人员通过多次核实信息之后,仍然表示登记结婚的人就是小丽本人,母女二人百口莫辩,无奈之下,邹女士突然想到一个人,通过民政局,邹女士联系到小丽的“婆婆”,而婆婆根本不认识邹女士,也不认识眼前的“儿媳妇”小丽,弓长岭区民政局这才相信。
原来小丽的身份证是被一个叫马多(音)的女孩冒用的。
怕丢面子冒用证件结婚
律师称,使用他人的身份证登记结婚,不但侵犯了别人的权益,同时这段婚姻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那么马多为什么还要这样做呢?
几经周折,记者找到了马多,“都是为了面子,我不想让他知道我比他大,我真的很喜欢他。 ”马多说。
马多是铁岭人,四五年前,她在沈阳五爱市场的地摊上买了一本杂志,翻开一看里面夹了一张身份证,身份证上的照片和自己出奇的像,连马多自己都觉得不可思议,她将这张身份证一直带在身边。
2008年,马多在网上认识了前夫高某,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后,马多得知前夫高某是1986年出生的,而自己是1982年的,“比男友大四岁”一直是马多心里解不开的疙瘩。
没过多久,马多发现自己怀孕了,她担心男友知道自己的年龄,便拿出当年捡来的身份证登记结婚,还花钱做了一份假户口本,由于照片相仿,马多顺利结婚,而丈夫也从来没察觉马多有何异样。
孩子生下来没多久,丈夫高某一改婚前的态度,弃她而去,至今不知去向,丈夫的离去让马多的生活失去了重心。
女孩家属已诉诸法律
本以为事情终于水落石出,辽阳市弓长岭区民政局也答应将此事汇报到上级部门,尽快删除小丽在当地婚姻登记记录,恢复小丽的名誉。但辽宁省民政厅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想撤销小丽的婚史记录,必须提交法院出具的证明,否则记录无法删除。
邹女士认为,民政局在审核信息时,出现严重失误,马多冒用小丽身份证登记结婚时,马多提供户口本上父母的姓氏均没有同小丽本人姓氏一致的,“而且女儿小丽是汉族,而马多是满族,民政局在审核时咋能没看出来呢? ”目前马多已经将户口本和小丽的身份证销毁了,所以邹女士提供的这条线索已经无从考证。
邹女士称,发生这种情况,辽阳市弓长岭区民政局在未审查、核实申请人与相关身份信息及证件是否一致的情况下,为马多办理结婚离婚相关手续,导致女儿小丽无法办理单身证明,严重侵害了小丽的合法权益,她将辽阳市弓长岭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民政局作出的该婚史登记具体行为。
昨日下午,记者再一次与辽阳市弓长岭区民政局取得联系,工作人员称,当时确实将小丽的事形成书面材料报到市里,由市里又报到省里,后来又被省里驳回了,听说家属已经走法律程序了,具体的情况只能等待法院的判决。
记者 李莹
新闻延伸
2010年3月,公安部在一次回答网民提问时明确指出,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时,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也明确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小编点评
一张捡来的身份证,一个假户口本,就让“李鬼”成了合法的“李逵”,不能不让人感叹,办理结婚登记的工作人员是多么的粗心。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认真负责是最基本的要求,但凡在盖一个章前多审核一下,就不会出现这样尴尬的事了。而对于马多,这场婚姻除了她的人是真的,其他证件竟都是假的,用如此草率的态度对待人生大事,既害了自已,又给他人带来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