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30日,暴雨侵袭,嘉兴秀洲区王店镇蚂桥菜场附近铁路立交桥下,47岁女子康某在积水涵洞下躲雨。雨太大,涵洞积水暴涨,康某躲闪不及溺水身亡。
事后,死者家属将上海铁路局、秀洲区王店镇政府告上法庭,今年5月19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此案一审时,原告和被告围绕3点展开争论:
第一,涵洞下积水,日常由王店镇政府管理,这能否说明王店镇政府是责任主体之一?
第二,涵洞是不是铁路的一部分,上海铁路局是否也是责任主体之一?
第三,基于以上两点,如果两被告都负有责任,那么各自要承担哪些责任,主要责任谁承担?
当时在法庭上,上海铁路局和王店镇政府都表示自己无责。不过昨天记者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了解到,此案最终庭外和解,两被告责任成立。
记者在和解协议书上看到:上海铁路局、秀洲区王店镇政府共同承担人道主义补偿款91000元。上海铁路局补偿30500元,秀洲王店镇政府补偿60500元。
死者家属代理律师——浙江中禾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树虎认为,从补偿金额上看,该案中王店镇政府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死者康某是成年人,具一定行为能力。事发当天明知积水过深,过涵洞有危险,还是贸然下水,她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今后,如果谁不慎在积水涵洞下发生意外,涵洞的日常管理方和铁路方都要承担一定责任。”金树虎律师认为,此案结果对日后审理同类案件有一定启示,或将成一典型案例。
本报通讯员 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