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网首页-资讯中心-商业-内幕-商评-财经-股市-精英-科技-互联网-创业-汽车-企业-房产-娱乐-社会-图片-财经圈

主页>社会资讯>法制>法制动态>

女大学生舞厅打工被同事杀死抛尸

来源: 亚心网 时间:2010-08-12 10:32:00

  亚心网讯(记者 董美玉)25岁女大学生,为贴补生活费,到舞厅打工,因与同事兼朋友的常某发生争执,被其杀害,尸体是在一栋居民楼里被发现的。

  8月11日,记者从农八师中级法院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常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农八师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受害者家属经济损失24万余元。

  2009年11月21日早晨8点左右,家住石河子市21小区的居民李先生在上班经过小区一栋楼的过道时,突然发现楼道地面上躺着一个女孩。起初他以为女孩是晕倒了,跑过去一摸,才发现女孩已经死了。

  “当时,把我吓坏了”李先生说,他赶紧打电话报了警。

  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小区附近一家早餐店的店主提供了重要线索,他说,当日早晨7点30分左右,看见一名男子抱着一个女孩进了过道,然后,没多长时间,就见男子一个人出来了,并进入小区一栋底商楼的“某家电维修部”。

  公安人员随即赶到家电维修部,将租住在此的常某抓获。

  面对警方讯问,常某认罪并如实供述了杀害女子阿珍(化名)的犯罪事实。

  被害人阿珍,25岁,家住农八师某团。2009年3月,阿珍考上了新疆兵团教育学院,为贴补生活费,她常利用课余时间打零工。打工期间,她认识了长期在石河子某舞厅工作的音响师常某。2009年底,阿珍被介绍进了常某所在的舞厅做服务员。

  2009年11月21日凌晨5时许,常某和阿珍从舞厅下班后,一起来到常某租住的家电维修部。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阿珍要离开,常某上前阻止,并先后两次用双手猛掐阿珍的颈部,致阿珍昏迷。

  为逃避罪责,当日7时许,常某将阿珍抱出住处,并弃于其租住楼房南侧的过道中。阿珍因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近日,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杀人案时,常某当庭辩称:“之所以杀害阿珍,是因为阿珍向我借款2万元不还,又拒不打借条,当时就为此时争吵,我气急之下就产生了杀人的念头。”

  法院认为:常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阿珍发生争执,采取扼颈的方法致被害人阿珍死亡,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于被告人常某的“因阿珍借款不还又拒不打借条而产生杀人之念”的辩解,因常某不能提供相关借款凭证,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无法认定其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

  因此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董美玉  责任编辑:
要了解更多,可继续查阅相关资讯:

推荐新闻图片
热点图片新闻
推荐文章
关于我们 | 保护隐私权 | 网站声明 | 投稿办法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友情链接 | 不良信息举报:yunying#cnwnews.com(将#换成@即可)
京ICP备0500440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