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表示,虽然《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共同所有,夫妻财产要双方共同协商处理。但是这里面作为股权转让,为了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只要没有其他的非法理由,应该倾向于认定股权的转让合同,不能因为一方自称不知情就撤销。实际股权转让不同于一般的财产转让,股权转让不是对财产的转移,而是对财产表现方式的转变。因为这个股权所具有的实际经济价值是明确转变的,还在他们夫妻名下。以前是15.51%的股权,现在变成了2400多万而已。如果这个价格是合理的,就没有损失。作为妻子一方,不能说他受到什么损失了。
专家说,《公司法》上强调一旦处置完成收益权,肯定是共有财产。但是在收益权之前的处置是不是也要双方共同做决定参与处置,现在从《公司法》上看不出来,从《婚姻法》上也推证不出来需要二人共同处置。
“撤仲”要严格依法进行
对于撤仲案件,专家分析说,在《仲裁法》第58条中对撤销仲裁案件管理条例问题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而且只是规定唯一的管辖,那就是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因为仲裁是由扬州市仲裁委做出,所以撤仲管辖权法院应该是扬州市中级法院,这是仲裁法规定,不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因为这样的规定只是单项地赋予了唯一一家法院行使这样的管辖权,叫专门管辖或者定位为专属管辖,都不为过。《民诉法》专属管辖有特定的含义,在这个案件中,专属管辖非常明确。所以江苏高院更加无权通过明传电文方式改变一个法定的撤销仲裁案件的管辖法律规定,这是不允许的。所以这个案子应该由扬州中院行使撤裁的管辖权。
专家表示,现在的司法实践当中,要撤掉一个仲裁裁决实际上是非常难的。《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许荣华所申请撤销仲裁的理由在这里面都没有,所以目前仲裁的结果依然是有效的,更何况只能由所在地的中院才可以撤销。
(文章来源:华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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