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新闻网9月26日郑州电(记者 颉丰义 潘木亮)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民郭某向经济新闻周刊记者反映,他所承包经营的矿山在2011年的山西省非煤整合中给“整丢了”,自己没有得到任何经济赔偿,投资的6000多万元打了水漂,就连白纸黑字的合同也成了假的。从2011年整合至今,这起矿山纠纷已相持5年,事情真相究竟如何?9月20日,本刊记者辗转三门峡及矿山所在地山西省平陆县进行了调查采访。
反映:矿山被整合 投资6000多万元竟然打水漂
郭某生于河南省三门峡市的一个普通家庭,初中毕业后在工地做过杂工,在市里摆过水果摊;2005年,他转行,开始跟着一个朋友做矿石生意,“那时候主要是做矿石的加工经营。”由于“干活特别卖力”,又有一腔热血,郭某的日子越过越红火。
时间到了2009年10月16日,34岁的郭某来到距三门峡市一河之隔的山西省平陆县,自筹资金成立了自己的公司——平陆三铨矿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铨公司)。 2010年山西省平陆县政府招商引资,郭某的三铨公司承包了平陆县仁和石料场(以下简称仁和石料场),并在当年4月18日与之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协议约定:外围关系协调工作由王某(仁和石料场法定代表人)负责,协调费用由郭某垫付,而三铨公司主要负责矿山的开采经营工作。为了协调外围关系,“我先后给了王某1200多万元。”郭某说。
据了解,仁和石料场经平陆县工商局登记成立于2007年3月8日,企业法人为王某,经营范围为石灰岩露天开采,位置在平陆县曹川镇曹河村,矿区面积0.315平方公里。
三铨公司承包仁和石料场后,开始进行征地、搬迁、覆盖土剥离等前期工作。郭某表示,这些工作总共投入了6000余万元,“眼看着这土层一点点褪去,就要看到矿石了,心里那叫一个高兴。”郭某说到这里眼神泛起一丝暖意。
然而好景不长,2011年1月4日,山西省平陆县召开了“全县非煤矿山企业二次整合工作会议”。会议决定,二次整合区域共涉及多家企业,其中平陆县中凸硫铁矿、平陆县前庄硫铁矿、平陆县仁和石料场三家企业,是否参与整合,按照企业自愿原则,由企业进行协调。
“王某参加了这次整合会议,但他并未告诉我石料场将被整合的消息。反而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原本于2011年6月25日才到期的青石采矿证给注销了。”郭某称,“采矿证注销后,石料场就因手续不全停产了。之后王某又以办理铝土采矿证为由向我要了180万元的办证款,但由于二次整合,采矿证根本无法办理。”
此后,郭某以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2015年12月6日,王某被抓捕归案,2016年7月22日王某又被取保候审。
据郭某反映,按照山西省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组文件,平陆县中凸硫铁矿、平陆县前庄硫铁矿与平陆县晋虞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虞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继续经营,而仁和石料厂却作为空白资源被整合,既没有同晋虞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也没有得到任何补偿。
对此,三铨公司投资人之一肖先生告诉经济新闻周刊记者:“国家规定,采矿证不可以重复,只有注销了青石采矿证,才能换成铝土采矿证。参与整合时,几家企业都注销了采矿证,为什么现在他们可以正常经营,而我们的矿却被整丢了?”
整合之后,郭某多次找晋虞公司进行协商,“我想让他们给我股权让我继续经营,或者把我投入的6000多万元还给我。”但是多次沟通,晋虞公司都以“他们整合的是王某的仁和石料场,而不是郭某的三铨公司为由,拒绝了郭某的赔偿要求。”
“平陆县政府、国土局、林业局、安监局这些部门我也都去反映了,可事情一直没有得到解决。”郭某有些疲惫地说,“为投资矿产我借了几千万元的债,每天的利息都上万元,讨债的人整天追着我,我已经是走投无路了。”
2016年5月份,一个人的出现,让郭某看到了希望。这个人叫茹某某。“他主动找到我,说自己很有关系,可以帮助解决我和晋虞公司之间的纠纷。”郭某说,在茹某某的协调下,2016年5月23日,三铨公司同晋虞公司签订了《采矿合作协议书》。协议书承认三铨公司为实际投资人,允许三铨公司进行采矿,同时,三铨公司要向晋虞公司每吨缴纳10元的综合费用。协议书上双方都有签字盖章。
但是当郭某拿着协议书上山的时候,却被晋虞公司的人拦下了。无奈,郭某去找晋虞公司。“晋虞公司负责人的代理律师告诉我,合同是假的。但茹志永一直说合同肯定是真的。”
中秋节,离乡的游子,久别的故友,千家万户团圆在一起,在院里摆上一桌丰盛的晚宴,赏明月,唠家常,诉衷情,一派祥和安乐的气氛。
郭某却坐在家里,看着一张一张的借款条,愁得怎么也睡不着觉。他已这样煎熬地度过了五个中秋节。至今,他仍旧想不明白,自己投资6000多万元的矿山,一次二次整合怎么就给“弄丢了”,白纸黑字的合同也成了假的。
晋虞公司:我们不和三铨公司谈矿权
晋虞公司负责人的代理律师李律师在接受经济新闻周刊记者采访时称,“二次整合是在2012年进行的,其他几家是在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估之后参与整合,而仁和石料厂在整合之前,即2011年3月1日就注销了采矿证,属于自愿放弃,没有参与整合的相应程序,所以在二次整合中,仁和石料场是以空白区的身份整合进晋虞公司的。”
“而且我们整合的是仁和石料场,不是三铨公司。如果认为整合有不妥当的,也应该是仁和石料场法人王某来和我们谈,我们和三铨公司没有直接的联系,不会单独和三铨公司谈矿权的问题。”李律师如是说。
当经济新闻周刊记者向李律师求证《采矿合作协议书》真假时,李律师表示,“这个合同我们没有签过。我们公司的公章上有编号,而协议书上的公章没有在公安局备案的编号,签字也明显不是我们员总的字迹。”
平陆县国土局:仁和石料场注销矿权,属自愿放弃
日前,经济新闻周刊记者又来到“二次非煤整合”的牵头部门——平陆县国土资源局。平陆县国土资源局开发股相关负责人告诉经济新闻周刊记者:“在二次整合中,共有六家企业整合成为现在的平陆县晋虞公司,其中平陆县中凸硫铁矿、平陆县前庄硫铁矿、平陆县仁和石料场三家企业,是否参与整合是按照企业自愿原则,由企业进行协调。”
“在二次整合前,仁和石料场法人王某已经于2011年3月1日注销了其采矿证。在整合期间,由于企业法人自愿放弃,仁和石料场成了公共资源,作为空白区被整合到了现在的晋虞公司。截至目前,仁和石料场的法人王某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因此国土资源局认为对仁和石料场的整合是没有问题的。而另外五家企业是在2011年9月份山西省政府批文下来之后,按照整合程序进行了矿权转让,因此可以正常经营。”这位负责人解释说。
仁和石料场负责人:我不参与这事了
经过多方努力,经济新闻周刊记者终于电话联系到了平陆县仁和石料场的法人代表王某。
当记者表示想要了解这起矿山纠纷的来龙去脉时,王某说:“我现在年纪大了,不想折腾了,我不参与这事了,谁想弄谁弄。”而谈及当时整合的情况,王某表示,“两面黑,这边是郭某把我弄到监狱里,把我的矿弄走了;那边是晋虞公司的负责人员某说‘你的矿作为空白区整给我了,那就是我的’,他现在在矿山上干呢。”
对于郭某在仁和石料场的投资问题,王某则表示,“他是承包经营期间的实际投资人,他不投资谁投资。”随后王某抛下一句“有什么事情你们和郭某说吧”就挂断了电话。
截至记者发稿前,经济新闻周刊记者又多次致电王某,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向其发送的短信也无人回复。
律师:当事人可要求晋虞公司给予补偿
对此,经济新闻周刊法律顾问、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崔萌萌也表示,山西省非媒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发布了《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非煤矿山包括: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含2006年1月1日后到期正在办理延续手续的)、已划定矿区范围的、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公开拍卖采矿权正在定矿区范围的矿山。
“2011年3月1日,仁和石料场在平陆县非煤矿山企业二次整合前注销了采矿权,那这部分矿产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并无不当。”崔律师补充道,矿产资源本属国有,持有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在整合后必须换发采矿许可证并缴纳采矿权价款才可有偿使用。
同时,崔萌萌律师也表示,按照山西省政府晋政发【2007】47号文件规定:……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三铨公司作为仁和石料场的前期投资人,在仁和石料场整合到晋虞公司的情况下,按照该文件精神,郭某可以请求晋虞公司给予补偿,或者要求其联合经营。”崔萌萌律师表示。
疑问:投资的6000万元该咋办?
在二次整合中,虽然仁和石料场注销采矿证是自愿放弃,但在对仁和石料场承包经营期间,郭某进行了征地、搬迁、覆盖剥离施工等前期工作,先后投资6000多万元,是否应该得到相应赔偿?
对此,晋虞公司负责人的代理律师李律师表示,“三铨公司在二次整合之前,花费的搬迁费用、荒坡承包款等,晋虞公司肯定会进行赔付,但是现在需要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给出最终的裁决结果。结果出来后,晋虞公司会同王某、郭某三家一起来谈相关的赔付问题。”
据了解,2014年,经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平陆三铨矿产品有限公司为承包经营平陆县仁和石料场期间的投资人。但王某不服此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2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对于赔偿事宜,平陆县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二次整合时虽然把仁和石料场的矿山作为公共资源整合进了现在的晋虞公司,但仁和石料场前期的搬迁、揭山皮、承包荒地等费用是要进行赔付的,但到底要赔给谁,需要等法院的最终判决。“对于赔偿事宜双方也可以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协商相关的赔偿事宜。”该负责人表示。
记者手记:1200万元费用背后的未竟之问
据了解,郭某承包了同乡王某的平陆县仁和石料场以后,王某便以协调关系、资源监管、青石采矿证办理、铝石采矿证办理等各种理由,向郭某索要费用。郭某称,他从2010年至2011年4月8日先后共向王某打款52次,共计1200多万元。其中,外围关系协调费就高达几百万元,而2011年4月8日,在明知采矿证已经注销,无法办证的情况下,王某依然向郭某索要了180万元的铝石采矿证办理费。还有其他各种费用,连郭某自己都说不清楚具体金额和去向。
记者不禁要问,在反腐的高压态势下,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竟然需要数百万元的协调费用?先后两次办理采矿证,都交了高昂的办证费用,这些钱是王某独自占有,还是流向了个别领导的腰包里?而明知证件无法办理却依然索要办证费用,王某是否涉嫌故意诈骗?这些未竟之问,记者没有答案,但显然,高昂的协调费用背后问题重重,亟待相关政府部门介入调查。
而郭某对高达6000多万元的投资项目,却没有进行深入地调查和研究;出现问题之后,还把希望寄托在所谓的“关系协调”上,多次向对方打去高昂的协调费。经济新闻周刊记者前往三门峡、山西平陆县等地进行采访,通过对这起矿山的纠纷报道,也希望让更多的矿山企业在遇到整合时,能够采取正确的措施,保证自己的权益,避免再次出现类似悲剧。
为此,经济新闻周刊法律顾问、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崔萌萌提醒,矿山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整合,企业首先要整合前要对政府的文件精神、整合的具体要求、整合范围、补偿措施进行详细地了解,评估自己是否在整合范围内,提前做好准备。其次,在整合后要按文件规定去准备换证资料,按时去办理换证手续,并缴纳采矿权价款,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