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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绑架立案非法拘禁 上海长宁一案惹议

来源:《法律与生活》 时间:2016-09-22 11:42:31

  “这是一场精心策划的绑架:犯罪嫌疑人开着一辆大面包车,随车携带菜刀、棍棒等凶器,挑选没有监控探头的作案地点,采用‘钓鱼’的手段将被害人骗到了其预先设伏的适合作案的地点,选择了正午人少的时间动手。此外,还有一名主谋坐镇一线!”2016年9月4日,上海德夏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德夏金融公司”)运营总监陆某飚告诉《法律与生活》记者:“我们是以犯罪嫌疑人涉嫌绑架报的案,并向警方提交了犯罪嫌疑人殴打、绑架受害人的完整录像。如今,警方立案已月余,犯罪嫌疑人仍逍遥法外。后来我们得知,警方立案的案由是涉嫌非法拘禁罪,犯罪嫌疑人因此有了逃避法律惩罚的可能,因为受害人被绑架的时间不到4个小时。”

  

报案绑架立案非法拘禁 上海长宁一案惹议

  (陆某飚向记者展示立案通知书)

  “光天化日之下的绑架”

  “这是光天化日之下的绑架!”面对记者,陆某飚抑制不住内心的愤懑。

  “8月5日上午,我和上海轩铭建筑工程公司(下称‘轩铭公司’)经理王文恭都接到了上海合汇旺物业管理公司(下称‘合汇旺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某打来的电话,他让我们到位于长宁区的鸿申大厦商谈解决纠纷。王文恭赶到了那里,就遭了黑手!”坐在记者对面的陆某飚,推了推眼镜说。

  “我如约在12点左右赶到了鸿申大厦。正准备找车位停车,就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一群人正疯狂殴打一辆面包车里的人。后来我发现被打者竟然是王文恭!”陆某飚说。

  “我有录像作为直接证据!”陆某飚说着,就打开电脑,为记者播放录像。

  记者示意他停止播放并问:“你的录像是从哪里开始,到哪里结束的?”

  “从犯罪嫌疑人殴打面包车里的王文恭开始的。”陆某飚称。

  “从王文恭到鸿申大厦到被弄进面包车这一段有录像吗?有目击者吗?”记者问。

  “有目击者,是我公司的员工李勇。”陆某飚称。

  “我看到了王文恭被他们拖到面包车里的全过程。”李勇在受访时对记者说:“因为我公司与汤某他们有纠纷,我害怕陆某飚一个人去有危险,也在正午赶到了那里。我刚到鸿申大厦东北角时,就看到几个小青年十分警惕地盯着我。这时,一名中年男子走了过来,这伙小青年冲上去殴打他,并把他拖到了一辆车牌号码为沪ABS601的本田奥德赛面包车里。后来我才知道受害人叫王文恭。”

  “你怎么对这辆车的号牌记得如此清楚?”记者问。

  “我想可能会有用,我还拍摄了几张照片。”说着,李勇找出了收藏在手机里的图片给记者看。

  “这伙人不仅拳打脚踢,还用菜刀恐吓王文恭,用短棍疯狂殴打他。”陆某飚称:“王文恭的同事见状,赶紧过来救他,有人竟然挥舞菜刀,追赶这名同事!”

  

报案绑架立案非法拘禁 上海长宁一案惹议

  (有人挥舞菜刀追赶王文恭的同事)

  “能找到王文恭请他出面介绍情况吗?”记者问。

  “歹徒拍了王文恭的身份证,威胁他报案就杀光他全家,他被吓破了胆,有家不敢回,全家躲在了外面,根本不敢出面接受采访。”陆某飚称。

  “这录像是谁拍的?”记者问。

  “那天,我的行车记录仪恰好拍摄到了他们殴打、绑架王文恭的全过程!”陆某飚说完,开始给记者播放录像。

  该录像有如下画面:一名穿灰色上衣、蓝色运动鞋、身体壮实的男子(下称“菜刀男”)打开一辆本田面包车的后备箱,取出一把菜刀,迅速冲到了面包车左侧,与其他人共同施暴。一名身穿黑色上衣的高个男子(下称“高个黑衣男”)则从后备箱拿出了一根棍状物,也冲了上去。此时,车厢内的王文恭试图逃跑,两名穿白色上衣的男子将他推了回去。他又往外冲,一名穿黑色上衣的矮个男子(下称“矮个黑衣男”)猛踹他几脚,将他踹了回去,“菜刀男”将菜刀放回后备箱,又冲了上去。他连续推搡还在企图逃跑的王文恭,“高个黑衣男”则挥舞棍状物,连续猛击王文恭,接着又对他连捅带踹。这时,王文恭奋力挣扎,腿已经从车厢里伸了出来,却被“菜刀男”抓住,将他推了回去。接着,就是双方的关车门与开车门的对抗。这时,一名穿白色上衣的男子过来试图营救王文恭,“菜刀男”转而挥舞菜刀追赶这名男子。车门被关上后,“高个黑衣男”拉了拉门把手,似乎在检查车门是否关好。车牌号码为沪ABS601的面包车开走了。“高个黑衣男”随即向陆某飚汽车所在的方向走去,快到陆某飚汽车右前方时,他扭头向与面包车原来停靠位置相对的艾欣酒店方向喊了几句话(录像无声音,喊话内容不得而知),同时摆头、摆手,示意对方跟他走。随即,一名身穿淡粉色上衣的男子(下称“粉色上衣男”)从酒店走廊走了出来,并向左方,即面包车开走的方向望了望。接着就朝“高个黑衣男”走去,二人随即消失在录像里。

  

报案绑架立案非法拘禁 上海长宁一案惹议

  (“高个黑衣男”与“菜刀男”等对王文恭“下手”)

  谁是主谋?

  “这位‘粉色上衣男’是谁?为什么‘高个黑衣男’在受害人被绑架走后,招呼艾欣酒店方向的人走时,他就从酒店走廊里走了出来?他与这伙嫌犯是什么关系?在嫌犯对受害人施暴时,他在干什么?为什么绑架受害人?谁是主谋?”看过录像的记者,产生了诸多疑问。

  

报案绑架立案非法拘禁 上海长宁一案惹议

  (王文恭被绑架走后,“高个黑衣男”立即用手势等与从艾欣酒店走出来的“粉衣男”交流)

  “这名穿粉色上衣的男子叫汤某,作案用车的车主是刘某。绑架王文恭的目的,是阻止他对属于我公司的鸿申大厦的三楼进行装修施工。至于为什么阻止,这源于我方与汤某、刘某的经济纠纷,详细情况我随后介绍。”陆某飚说。

  

报案绑架立案非法拘禁 上海长宁一案惹议

  (据陆某飚称,该“粉衣男”叫汤某)

  “8月5日13点左右,我才知道王文恭已被对方扔到了浦东高科西路高青路边。我们立即去接他。”陆某飚说:“见面后,王文恭告诉我,面包车开走后,犯罪嫌疑人在车内继续不停地殴打他,逼迫他停止在鸿申大厦的装修工程。后来,面包车停在了浦东高青西路,他被从车里拽了下来。”

  “我被他们从车里拽下来后,他们又殴打了我十几分钟。那个脸黑、粗壮、穿蓝色运动鞋的人,拿菜刀要砍掉我的手,我说砍掉我的手,你们也跑不掉的。他们就拍了我的身份证,威胁我如果报案就杀了我全家。”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王文恭说。

  “8月5日下午16点左右,我和王文恭到长宁公安分局新华路派出所报案。我向警方提供了他们殴打、绑架的完整而清晰的录像。王文恭请求警方尽快立案破案,将犯罪嫌疑人抓获,以尽快消除他的恐惧和担忧。接待我们的民警告诉我,最后出现在录像里的那个穿粉色上衣的男子叫汤某,作案用车的车主叫刘某。我将刘某以及她的丈夫张某的相关情况都告诉了民警。之后,民警对王文恭和我做了《询问笔录》。”陆某飚称:“我和王文恭都以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如此清楚,证据如此确凿,警方应该立即将嫌犯抓捕,但是,我们等来的不是嫌犯被抓捕的消息,而是嫌犯在8月6日打来的威胁电话!嫌犯嚣张地告诉我,报案根本没有用,还让王文恭马上撤案,否则就杀光我和王文恭的全家!”

  立案月余,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

  “我们提供的录像资料完整清楚,嫌犯面目等体貌特征十分清晰,警方应该有动作啊。可是我们等到8月8日,还是没有消息。我和王文恭于是到新华路派出所找办案民警问原因,才知道绑架他的这伙人一个都没有抓。”陆某飚称:“当天下午,王文恭到市公安局信访办,反映新华路派出所不作为,要求尽快立案,抓捕绑架者。市公安局信访办工作人员当即表示,会派调查组调查此事的。”

  “8月16日,我和王文恭到新华派出所找办案民警询问案件进展,得到的回答却是,警方仍然没有抓捕一个犯罪嫌疑人,说仍在调查!我们提供给办案民警的录像,将整个绑架过程记录下来,有7人(含1名司机)共同实施了绑架,现场指挥者,就是最后出现在录像里的汤某,查询作案用车的车牌就知道车主是刘某。她是原上海诺剑卉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诺剑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陆某飚称,8月16日当天,王文恭就给市领导写了5封信进行举报,但至今无果。

  “8月24日上午,办案民警通知王文恭,说有3人到新华路派出所自首了,要他去派出所辨认。下午我陪着王文恭去了派出所。王文恭一看,这3人确实是直接参与绑架他的人,但只是小喽啰,不是主谋。而且,事后得知这3人当天就被取保候审了。”陆某飚称。

  “当我们又问办案民警为什么没有抓其他人时,他面有难色,无奈地表示还要继续侦查。”陆某飚说。

  “9月1日下午5点多,我给办案民警打电话询问案件办理情况。民警告诉我,找到4个人,即驾驶员和另外3个自首的人,还差两个人。 ”陆某飚说罢,就给记者播放了相关录音。

  “在我被绑架的路上,我清楚地听到一名嫌犯与一位被称作‘阿姐’的人联系,‘阿姐’通知他们,已有人进派出所报案了,让他们不要打出人命来,并把原绑架地点崇明改到了浦东。这些情况,我在报案时也都向警方说明了。”王文恭称。”

  案件背后的经济纠纷

  那么,在这起绑架事件背后,陆某飚、王文恭究竟与汤某、刘某等人有着怎样的矛盾呢?

  “要说清我方与汤某、刘某的纠纷,就要先从刘某一方向我方借款开始说起。”陆某飚称。

  “2014年8月7日,‘诺剑卉公司’与我个人签订了550万元借款合同,用于购买鸿申大厦三楼。9月16日,小张(刘某的继子、‘诺剑卉公司’股东之一)向“德夏金融公司”借款170万元。10月29日,刘某也借款150万元。10月24日,‘诺剑卉公司’相关人员到长宁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用鸿申大厦三楼办理了抵押,总金额为850万元。”说罢,陆某飚向记者展示了《借款合同》等相关材料。

  “至2015年3月,‘诺剑卉公司’以及刘某、小张的借款均逾期多日,不能如约偿还本息。于是,几方商定,将‘诺剑卉公司’全部转让给我和‘德夏金融公司’,以此冲抵3笔借款,并于3月23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3月26日,双方于长宁区工商局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陆某飚说罢,向记者展示了《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材料。

  “于是,我们成为鸿申大厦三楼的所有权人,也就有权收取房租。但早在2012年10月,鸿申大厦三楼已经被刘某及其丈夫张某租给了‘合汇旺物业公司’。成为二房东的‘合汇旺物业公司’再次转手将三楼租给了上海唐宫海鲜坊有限公司(下称‘唐宫海鲜坊公司’)作为员工宿舍。”陆某飚称:“自2015年下半年起,我方多次与刘某夫妇交涉,希望能够收取房屋租金,但始终无果。又与‘合汇旺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某联系,以协商解决问题,而汤一直避而不见。”

  “始终让我方提心吊胆的是,被作为员工宿舍的鸿申大厦三楼,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产权证显示该房屋的用途为办公用房,显然作为员工宿舍是违规的。尽管我方收不上来一分钱房租,但一旦产生不良后果,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作为房东的我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陆某飚称:“2015年下半年,我方收到了鸿申大厦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发出的书面告知函,被告知鸿申大厦三楼存在群租乱象,严重影响了其它楼层的租户。为此,我方委派专人查看了现场,情况与管委会所述相符。”

  

报案绑架立案非法拘禁 上海长宁一案惹议

  (鸿申大厦三层晾晒着很多衣物)

  “鸿申大厦三楼的总建筑面积是913平米,被‘合汇旺公司’改变使用性质,违规隔成了24个房间(宿舍23间、管理室1间),并将房间外窗户用不锈钢护栏封闭、焊死。每间宿舍内有5到6个双人床,居住10到12人,远低于人均5平方米的居住标准。住户在楼道内随意堆放杂物,在楼内任意晾晒衣物等,他们还擅自违规使用各种电器。万一失火,后果不堪设想。”陆某飚称:“而且,二楼是渤海证券公司的营业部,由于三楼租客长年乱倒污水,使得楼板严重渗水、漏水,导致二楼屋顶及墙体破败不堪,随时会发生屋顶塌落、电路短路,及交易服务器烧毁等事故。如果真的出了股票交易被迫中断等重大问题,后果也是不堪设想!”

  

报案绑架立案非法拘禁 上海长宁一案惹议

  (位于鸿申大厦二层的渤海证券公司营业部的天棚被三楼漏下来的水,弄出了大洞)

  记者随后对鸿申大厦三楼进行了暗访。

  刚走进三楼大门,就引起了一位中年妇女的警觉。她立即关闭了铁门。记者走了一圈,就赶紧打开铁门离开。此时,站在铁门边的那位妇女,正在与人通电话。

  记者见到的情况,与陆某飚所反映的情况基本一致。

  “2016年2月16日,我方在上海长宁法院起诉‘合汇旺物业公司’及‘唐宫海鲜坊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汇旺物业公司’与‘唐宫海鲜坊公司’的租约,同时判令‘唐宫海鲜坊公司’搬出。”陆某飚称:“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合汇旺公司’蹊跷地提供了一份江西某法院在2006年做出的判决书。该判决书称,鸿申大厦三楼的物业的收益是用来归还之前房东(上海兆州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债务的。而这位前房东公司的法人代表正是刘某的丈夫张某,刘某居然还作为对方的代理人继续收取此房房租。由于一时无法搜集到有效证据,我方不得不于5月23日撤诉。”

  “显然,‘合汇旺公司’和‘唐宫海鲜坊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的实施意见》、《上海市消防条例》的相关规定。”陆某飚称:“为此,我方与‘合汇旺公司’及‘唐宫海鲜坊公司’联系多次,要求解决上述群租问题,他们始终置之不理。我方多次向新华街道香花居委会和新华派出所反映上述情况,要求他们查看现场,出面解决上述群租问题,但依然无果。无奈,我方还向上海市民热线12345、消防举报热线96119、长宁区信访办、长宁区房地局多次反映相关问题,还是无果。”

  “2016年7月7日下午3点,‘唐宫海鲜坊公司’员工又一次在三楼随意向楼板倾倒污水,导致污水大量渗漏到二层。这就威胁到渤海证券公司定西路营业部的正常工作及交易服务器运行的安全。”陆某飚称:“渤海证券公司愤然报警,110赶到时,肇事者已经逃逸。但渤海证券公司向我方发了律师函。他们要求我方在10日内拿出整改方案。我方要求‘唐宫海鲜坊公司’在7日内拿出整改方案,并声明,如果他们不能履行整改义务,我方自己也要进行整改。我方将‘唐宫海鲜坊公司’群租等情况,反映给了居委会的张书记。”

  “7月12日,在新华街道香花居委会会议室,我方和渤海证券公司定西路营业部的贾总、鸿申大厦物业公司的蒋经理、新华路派出所的毛警官等一起开会。我方要求‘合汇旺公司’和‘唐宫海鲜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停止群租行为,赔偿损失,搬出鸿申大厦。”陆某飚称:“7月22日,鉴于‘唐宫海鲜坊公司’未能按时提交整改方案,我方在鸿申大厦三楼张贴公告,将进行消防水电等整改,并要求‘唐宫海鲜坊公司’于24日下午16点之前撤出。我方同时将公告快递送达‘唐宫海鲜坊公司’、‘合汇旺物业公司’、新华派出所、香花居委会等单位。”

  “因‘唐宫海鲜坊公司’未有任何行动,与我方签订整改装修合同的 ‘轩铭公司’于7月29日张贴通知,定于8月1日进场施工。”陆某飚称:“8月3日,王文恭带人装修,新华路派出所毛警官进来干预,强行将施工人员推出现场。我方当即向长宁分局警务监督办投诉。”

  “下午,我方与施工方、鸿申大厦物业方,以及毛警官等座谈以解决问题。毛警官答应不再干预装修。王文恭的施工队随即将黄沙水泥等材料搬入了场地。”陆某飚称:“但在8月4日,施工遭到了‘唐宫海鲜坊公司’、‘合汇旺物业公司’人员的阻挠,施工方只好撤离。为了彻底阻断装修施工,有人策划实施了这起殴打、绑架案。”

  长宁公安分局:按照法定程序办案的

  就陆某飚等所反映的问题,记者于9月6日赶到了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公安分局,试图通过该局的宣传科联系相关人员进行核实。

  新闻科的沈科长礼貌地接待了记者。

  沈科长告诉记者,她需要先了解情况,再予回复。

  9月7日,沈科长给记者打来电话说,警方是按照涉嫌非法拘禁罪立案的,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调查。明确嫌犯身份之后,有3人投案自首。因为有自首情节,就将其取保候审。这是按照法定程序处理的。接着按照法定流程往下走。

  汤某:挂机

  9月18日,记者与汤某取得了联系。

  记者表明身份之后,就向他核实陆某飚所说的“汤某是绑架王文恭的主谋”的说法,汤某对此予以否认,他还让记者去公安局那里了解相关情况。

  记者问他,为什么王文恭被绑架走后,他从艾欣酒店走廊走了出来,他立即挂断电话。

  刘某:未予回复

  电话采访完汤某之后,记者立即拨通了刘某139号段尾号为6666的手机,但无人接听。记者再次拨打,情况还是照旧。

  记者随后给刘某发了短信。

  在短信中,记者表明了身份,并请她就陆某飚的“刘某是绑架的主谋之一,作案车辆的车主是刘某”的说法,在9月18日下班前,做出解释和说明。

  直至19日截稿,记者也未收到来自刘某一方的任何回复。

  专家说法:办案机关应该依法办案

  本案中有两个焦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定为何罪名;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取保候审。

  记者针对此案这两个法律焦点问题采访了法律学者,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者认为: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都表现有限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但二者犯罪的目的不同,手段及造成的后果均不同。在绑架过程中,两者易于混淆,主要区别是:绑架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非法拘禁罪只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两案的处罚也不同,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拘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绑架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应定何种罪名,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要看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情节和后果来定。

  对于取保候审,应符合法定条件,如果重大、社会影响很坏的案件或不能保证犯罪嫌疑人取保后不再犯罪,或仍对被害人构成威胁的案件不适合取保候审。本案投案自首的3名犯罪嫌疑人,是否应该被取保候审?学者对此持保留意见。

  如今,王文恭的全家人仍终日生活在恐怖之中;鸿申大厦三楼的安全隐患仍然没有清除。

  《法律与生活》将对这起“非法拘禁”案的走向,保持关注。

  (《法律与生活》深度报道组)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 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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