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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定州: 屡次发回重审的“铁案”该如何判?

来源:市场信息网 时间:2016-09-14 10:06:20

  2016年9月1日下午,坐了十一年冤狱的陕西省商洛市农妇柯长桂在接到167万国家赔偿的那一刻,流下了自己都说不清是什么滋味的泪水。也许,有喜悦,也许有委屈,但那一刻,相信她是喜悦的。毕竟,正义虽然迟到,可终于还是来了。而几乎同一时间,两年多前就以“强奸罪”被捕的河北省定州高中生小迪,却只能依旧在高墙铁窗内,期盼着公正的判决。

  2016年8月5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所涉“强奸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再次以定州市法院判决“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撤销定州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将该案又一次发回重审。根据司法解释和法学专家指出,发回重审的案件,应重点查明二审发回重审要求查明的关键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在没有按照二审法院的要求,查明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做出和原判实体一样的判决。中院第一次发还重审后,定州法院再无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基本原版复制了第一次的判决书,这是很不负责的。而小迪,两年来已经记不清这是第几次案件被发回重审了。

  这起两年前发生的“强奸案”,当时可谓轰动一时,甚至一度被办案机关认为是“如山铁案”。但接下来的两年多时间里,这起案件却又接连不断的曝出了各种令人不能信服的“百出破绽”——公安机关既然按强奸案立了案,法律有规定,它不属于调解范围。主办该案件的民警却在第一时间出面调解,多次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并说什么拿几万块钱就可以把事情抹平;更令人震惊的是,办案人员是根本没有执法办案资格的“准警察”,当时使用的执法证件居然是假的;对于这样一起性质恶劣的“强奸案”,根据《最高法—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对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一般应当提取原物、原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此案事发两个月才报案,时过境迁,没有任何直接证据,比如粘有精斑的内裤不知为什么难以提取到,也没有现场勘查提供任何现场物品;公安办案要求四个一律,但本案没有同步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通讯记录,也因为种种说不清缘由无从提取;并且,主办该案件的几位警官声称一直在依法办案,但在检察院询问和在法庭上,涉案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却双双翻供,称被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而此时更为诡异的是,犯罪嫌疑人在从刑警队被押解进入监所时,两名嫌疑人入所的身体检验报告却莫名其妙的因为“计算机故障”而变成了空白;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第一款“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是强制性规定。”但本案所涉及未成年人的原告和证人的监护人却都未到场。还有判决书显示,原告前后陈述不一,存在重大矛盾……如此种种,真的让人很难想象,这起“强奸案”到底是如何来判的,难道仅仅是凭借着犯罪嫌疑人被屈打成招的“口供”吗?

  在月前召开的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中央政法委要求各级司法机关,要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在依法纠正的同时,要从制度上反思原因,避免重蹈覆辙。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摒弃一直以来“口供为王”的传统做法,变“口供为王”为“物证为王”,坚持用证据说话,用确凿充足的证据和完整的证据链说话。要防范冤假错案,就必须恪守程序正义的原则。而程序的正义,正是公平正义的前提。

  显然,要判得清这起并不算复杂的“强奸案”,相关的定州市公安、检察机关,就应从自身做起,严格依法律程序办案,用确凿充分的证据,来让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哑口无言,办案人员不应该弄得漏洞百出,唯如此,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真正得到体现。

  2016年的金秋已经来临,我们真诚地希望,这起已经历经两年多的时间却始终悬而难决的“强奸案”,能在公平正义的原则下,尽快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让蒙冤者得到期盼已久的正义。而对于那些枉法者,更应予以应有的惩处。媒体将持续关注河北定州法院的判决结果。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 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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