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想到,一起有欠条、涉案金额只有不到38万余元的工程欠款官司,竟然在河北省廊坊市的法院系统经历了三次一审、三次二审且两度被发回重审,五年之内六战法庭,之后仍讨款未果?
在原告北京泽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了大量证据的情况下,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法院连续三次一审均判决驳回泽天宇公司对中太建设集团的诉讼请求,廊坊市中级法院两次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但第三次二审时该院来了个一百八十度转弯,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第三次二审宣布维持原判。
尽管中太建设集团是一家地处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的中国500强国有企业,但泽天宇还是没有屈服,日前向河北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我相信,走出广阳区、走出廊坊市,河北省检察院一定能给这起原本简单的案件一个公道!”泽天宇公司负责人说。
五年六战法庭38万欠款案仍没告赢
北京泽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8月,该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同年11月被告写了欠条,证明欠款387285元,之后又购买了两方价值520元的混凝土。
泽天宇公司称,2010年2月12日中太建设集团给了该公司面额为387805元的支票,中太建设集团的工作人员称当时资金紧张,暂借海南军海建设公司固安分公司的支票支付。但之后泽天宇公司发现支票被银行退票是空头的,为此起诉中太建设集团讨要欠款并要求支付利息。
法庭上,中太建设集团将付款责任完全撇开。该公司称,其与原告没签订过混凝土买卖合同,未收过货也不拖欠货款,所谓的支票的出票方是海南军海建设公司固安分公司,与该公司无关。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泽天宇公司是与王晓峰签订的买卖合同,王晓峰收货后打了欠条,而支票是海南军海公司固安分公司给付的,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混凝土签收人和欠条的书写人王晓峰是被告公司工作人员且是履行职务行为,其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被告购买了原告的混凝土,故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10月25日,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泽天宇公司上诉至廊坊市中级法院。廊坊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重审一审阶段,海南军海公司被列为第三人。泽天宇公司表示,当时该公司不同意追加海南军海公司为第三人,但最后法院还是追加了。
审理后法院认为中太建设集团已经将工程转包给军海公司,故于2013年12月16日判决军海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驳回泽天宇公司对中太建设集团的诉讼请求。
泽天宇公司再次上诉。廊坊市中级法院重审二审仍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就这样,廊坊市广阳区法院第三次一审审理了案件。但是,这家法院以和此前判决书完全相同的理由,于2015年1月10日再次判决驳回泽天宇公司对中太建设集团的诉讼请求,判令海南军海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
判决后泽天宇公司第三次上诉。但这次,廊坊市中级法院没再像之前两次那样看待案情,而是完全改变了对一审法院的看法,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15年6月1日,廊坊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耐人寻味的是,海南军海公司自始至终没有参加诉讼,按照法院的说法是“经法院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走出廊坊告廊坊大企业“我相信法律的公正”
对此,泽天宇公司感到不能接受。日前,泽天宇公司向河北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泽天宇公司负责人表示,该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王晓峰系中太建设集团工作人员,王晓峰的行为系职务行为。
混凝土买卖合同是王晓峰代表中太建设集团签订的,甲方即为中太建设集团,法院认定泽天宇是与王晓峰签订的合同,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泽天宇公司提交的王晓峰支取工程款的支出凭单,该凭单的支付对象也是中太建设集团,领款人是王晓峰,工程款也已打到中太建设集团账户上;
泽天宇提交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也显示,王晓峰是以中太建设集团第四分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身份签字的,而这份证据恰恰是广阳区法院自行调取的;
此次工程涉及的是北京北方出租汽车公司的一项市政工程,北方出租汽车公司也出具情况说明称承包工程的只有中太建设集团一家,涉案的混凝土也用在了中太建设集团负责的工程上。
“以上证据,足以证明王晓峰是中太建设集团工作人员,其行为代表的是中太建设集团,与泽天宇公司发生买卖混凝土行为的是中太建设集团,泽天宇公司有理由相信王晓峰是中太建设集团工作人员。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海南军海公司参与了工程建设,一审法院判决海南军海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还表示:“所谓中太建设集团第四分公司与海南军海固安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明显不符合常理。2009年7月31日北京北方出租汽车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一天中太建设集团第四分公司就与军海固安分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众所周知,生意上签合同,不是小事更不是简单的事,合同双方肯定会对合同条款多次协商,不可能刚签完一个合同就马上把合同转包出去,但就是这么明显有硬伤的情节,却被法院忽略了,仍认定合法有效!”
根据中太建设集团官方网站记载,公司集团地处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0号,是一家连续五年位居中国企业500强和中国建筑行业百强行列的地方国有企业。“虽然中太建设集团是廊坊市的知名大企业,但我相信,走出广阳区、走出廊坊市,河北省检察院一定能给这起原本简单的案件一个公道。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泽天宇公司负责人说。(文/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