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商人王夏春在吉林遇到两件怪事。他到法院进行民事立案,立案庭回复是否立案要向院领导请示;另一起正在审理的案件,承办法官说“这个案件如何判决要经过审委会”。之所以出现疑难案件,其主要原因在于村民“被原告”,成为焦点。
9月1日,浙江商人王夏春发来邮件并打来电话,叙说他这几年在吉林遇到的诉讼不公,特别是近期的两个案件更为怪异。
王夏春之前赢了一个案件,即15位村民起诉他偿还粮款案。王夏春是被告之一,被诉偿还87万元粮款,吉林商人胥林东、胥林东之妻等也是被告。该案中,王夏春指证胥林东把自己和他的妻子导演成被告,“一些原告竟然不知道有这个案件(被原告),胥林东进行虚假诉讼”。后15名原告撤诉,该案结案。但是,这个案件引发了两个最新案件。
新案件,王夏春起诉胥林东等人。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道裁定下,王夏春虽赢了官司但因前期资产被冻结经济损失较大。他因此依据中院的裁定,将胥林东等人起诉至磐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016年6月15日,王夏春代理人前往磐石法院申请立案,提交民事诉讼资料,法院立案庭口头告知此案件不能受理,也没收下起诉资料。8月16日,应磐石法院立案庭的要求,王夏春复印了吉林中院的听证会笔录,立案庭收了王夏春的部分诉讼材料,至于能否立案则是“向领导请示后才能确定”。8月30日,又去电询问,磐石法院立案庭电话中说“领导还没有答复”。
新案件,2016年5月胥林东之妻起诉王夏春。这个案,也是王夏春在2016年3月起诉胥林东和其妻子返还20余万元钱款的同一事件。胥林东之妻池明月将王夏春告上了法庭,要求王夏春偿还她欠款、利益分成130万元。该案开庭前,胥林东之妻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磐石法院冻结了王夏春90万元现金。王夏春认为,该案与王夏春起诉胥林东、池明月案是同一事情,因此,他反诉要求对方偿还60多万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相反,对方没有提出新的有效的证据。王夏春还反映,8月15日,在一审开庭胥林东之妻池明月没提出足以支持他起诉的有效证据情况下,“审判员感到束手无策”。在与承办法官交流中问及将如何判决,王夏春得知“这个案子要请示”,王夏春说:“这难道是领导交办的案件?”
读者看到此,感觉有点乱,到底谁欠谁的钱?
笔者查阅有关媒体资料,一篇文章跳进眼帘:
《把自己导演成被告?吉林磐石现疑似虚假诉讼案》
一个法院判决书出来,多名“原告”竟然不知道自己打了一场官司!
把自己导演成被告?吉林磐石出现疑似虚假诉讼案!
案件起因:商人纠纷,农民上访。
2013年12月,浙江商人王夏春与吉林商人胥林东两人的公司合作在吉林磐石收购粮食,在之后的经营中双方发生了一些经济纠纷,导致出现付粮款不及时、售粮农民上访。
王夏春提供《欠款清单》、《说明》、《合作经营协议》等资料给售粮村民,说明其在胥林东公司库存玉米折价44万,现金48万,证明真正的欠款原因不在自己,提供《合作经营协议》证明其与胥林东合作收购粮食,不是他一人欠款。村民持王夏春提供的资料到磐石市粮食局上访,在市粮食局的监督下,由胥林东出面分三批支付了绝大部分粮款,付款过程有粮食局的全程参与、监督。
王夏春说,在粮食局的监督下,售粮户的欠款基本结清。胥林东三批付款,总计73万左右。之后,胥林东不肯再支付的3位卖粮户13万余元,王夏春进行了支付。最后只欠一位卖粮户5663元。
但是,王夏春认为自己的利益分配不公,与胥林东二人的经济纠纷并没有结束。
法院判决书冲天而降。
2015年2月3日,吉林磐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磐民二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定王夏春、胥林东等5被告欠15位原告及当地村民合计87万元粮食款,应予偿还。
王夏春称判决书出来一个月后,他才知道有这个民事诉讼。“胥林东在我方出资、他代付的情况下,几乎全部付清卖粮农户粮款,但没有及时依法合理和我结算双方合作事项,而是利用其是本地人的优势和强势地位作出一系列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包括制造出了本案的虚假诉讼”。
2015年11月27日,法院判决书上的一名“原告”称不知道有这个诉讼,该位村民书面证明:被告欠其的粮款已经于2014年6月1日前全部付清,其在诉讼代理委托授权书上和起诉书上根本没有签字,当时根本不知道这个诉讼。王夏春提供的视频资料显示,另外几位判决书上的原告,即当地村民也不知道这个事情。
王夏春认为,吉林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民二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程序上存在重大错误。“在该案的一审期间,我没有收到法院任何通知或传票,对全部诉讼过程都不知道,无从参与,更失去答辩、举证、质证的机会,严重违反民诉法规定,侵犯了我作为一审被告应有的诉讼权利”。
强行签收判决书。
王夏春以书面形式,写出收到一审判决书的情形。
2015年3月16日上午,王夏春在吉林梅河口市双泉乡兴隆卜粮食收购中心开展相关业务,胥林东的4名亲信从该中心把王夏春抬进一辆小轿车,直接拉到磐石市胥林东的盛大粮食有限公司所在地南长岗,下午将王夏春带至一家宾馆,两人看守居住。
当日下午下班时间后,胥林东带着两名自称是磐石市法院工作人员到王夏春被扣押的宾馆,把判决书交给王夏春。
2015年3月17日凌晨,王夏春用浙江台州方言告知家里人报警,110出警到宾馆把王夏春等人带到派出所并做了笔录,因胥林东的人在,“我没敢讲自己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实话”。
“做完笔录后,我请求民警能否把我送出磐石,民警回答:不发生违法的事我们管不了,你出了派出所有什么事是你自己的责任,如有违法他们会马上出警。没办法我又回到那个宾馆。17日上午在胥林东公司算帐,当日下午因帐算不下不欢而散,但胥林东的人还是不让走,在一个原告的帮助下我才逃出来”。
判决执行,法院仅查封一名被告银行账户。
王夏春认为,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5)磐执字第00549号执行有失公允,在当事人上诉期间执行,剥夺了当事人应该享有的权利。
王夏春书面资料称:“法院判决五被告连带承担责任,在执行中不能只冻结王夏春的银行帐户,应该五被告一起冻结。况胥林东的磐石市盛大粮食公司有仓库资产,有大米加工设备,有水稻库存,业务经营均经常进行,每日资金进出均比较多。磐石市法院为什么在眼皮底下能执行的不执行?反而要远赴浙江台州冻结王夏春账户?”
“其中猫腻,路人皆知!”判决书上的被告王夏春、王冬兰在2015年3月底向磐石市人民法院寄送了《上诉状》。“王冬兰交上诉状后,法院没有给任何下文,导致王冬兰无法上诉”。王夏春在4月20日收到磐石法院交费通知书,但交费通知书中没有交费金额,没有交费帐号,也没有与其联系经办人的电话,导致无法交费。
多位农民“被原告” 不知道自己在打官司
王夏春据前述理由及证据向吉林中院提起申诉。
2016年3月31日,民事案件证据听证会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
王夏春系原审案件中的被告,听证会两位原审原告村民及一位律师出庭,律师受15位村民、原审原告委托。
王夏春委托人举证:他已经付清多位被告的粮钱,付款且是在磐石市粮食局监督下进行的,该局执法档案可以证明;律师手里的村民委托签名存在虚假,3份委托笔迹不一样,有两位原审原告书面证明他们没有委托律师。
法官询问两位原审原告粮款有没有付?两人先是回答“没有付”。法官说准备调取粮食局案卷时,受15位原审原告“委托”的律师却说粮款已经付,是王夏春一个经营交易户付的。在此情况下,两位村民又改口说,粮款已经付清。
关于委托签名之事,法官询问律师委托签名是怎么签的?律师回答是让村民拿回去签的。法官追问:“你们看看这个签名,同一人名字多处写得明显不一样”。法庭最后要求15天内原审原告到中院核实。王夏春说,三分委托书上,到庭的两个原审原告签名就明显不一样。
王夏春提供的村民证明:“五被告与我粮款全部结清,我没有在法律援助中心签过字,也不知道这个诉讼。”
4月5日,吉林中院做出裁定,对王夏春的申诉“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执行吉林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民二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
后期,该案在吉林中院主持下调解,所有15名原告均愿意撤诉,包括被告胥林东、胥林东之妻池明月、王夏春等表示同意,案件了结。王夏春说,这实际上是胥林东把自己导演成被告理亏的结果。
把自己导演成被告?被疑虚假诉讼。
王夏春向检察机关提起的申诉书称:“综上,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民二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系胥林东一手制造出来虚假诉讼,其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诉人的民事权益,也是对司法的蔑视和法律的亵渎,请贵机关依法明察秋毫,还事实本源,支持申诉人诉求。”
王夏春出示的证据包括原审中所谓“原告”的书面证明、视频录音录像。
“五被告与我粮款全部结清,我没有在法律援助中心签过字,也不知道这个诉讼。”
视频显示:“被告与我粮款全部结清,在法律援助中心,因一被告强行要求我不签字就拿回已领的粮款。有人签了名字,也有帮人代签的,我就签了字。”
虚假诉讼:伤害司法公正的刀。
虚假诉讼,成为近期社会热点,源于最高院的一起判决。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开庭审理一起借款纠纷上诉案,认定上诉人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构成虚假诉讼,当庭判决驳回上诉人欧宝公司的上诉,对两公司各罚款人民币50万元。同时还宣布,对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宗某、姜某和实际控制人王某,将视情节和态度另行处理。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第一起虚假民事诉讼案。
法律专家针对虚假诉讼,也多有评论:古往今来,虚假诉讼都是一把伤害司法公正的刀,让司法机关以及司法者都沦为恶的庇护者,吞噬了人间的正义与良善。为了司法的天平不倾斜,务必要建立甄别虚假诉讼的体制机制。
2015年11月1日,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修正案中就对打击虚假诉讼有新规定,我们相信,国徽之下,法治天空是一片纯净的。虚假诉讼,情节严重的,还是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条规定了“诉讼诈骗罪”,其中虚假诉讼就是“诉讼诈骗”的一种,如果情节严重,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董阳、祁裕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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