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根据2016年新《劳动法》为劳动者依法主张和维护权益,企业依法规范和管理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提供了依据和保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016年5月26日,山西省忻州市的刘永成向媒体反映,在1988年的时候,按国家政策照顾职工子弟进入山西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现为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工作。到1993年通过太原市劳动局和五建公司签订了正式劳务合同。1998年,经公司同意去以色列务工,当时向省建五公司劳资科交了3600元的管理费,公司给办理了相关手续。到2000年5月份期满回国,奔走23年时间山西五建至今未安置岗位也不承担相关费用。反映内容全文如下:
我叫刘永成,男,现年47岁。1988年照顾职工子弟进入山西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工作。到1993年通过太原市劳动局签订了正式劳务合同。在此期间本人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地做着本职工作。
在1998年的时候,经公司同意去以色列务工,当时向省建五公司劳资科交了3600元的管理费,公司给办理了相关手续。到2000年5月份期满回国后曾多次找公司劳资科宋晚祥科长要求在公司安排岗位继续上班。但宋科长的回复是岗位紧缺,让本人自己找到岗位,然后单位才能安排。可是我本人无能为力,让我在单位自己找个岗位是办不到的。
2004年6月份,我去单位找宋晚祥科长,结果宋科长有事外出。2005年3月份在次找到宋科长,宋科长让回家等消息。
2007年12月份,单位在山西日报刊发通知,让我们去单位报到,办理相关手续,但是不了了之。
2009年4月份再次找到宋晚祥科长,宋科长说:“现在没有岗位,没办法解决,”可是像我一样情况的部分员工给安排了工作岗位。
2010年10月份我又找到宋科长,宋科长让我把1998年到2009的养老保险给交了,我一次性交了26872元,但是没有给安排工作岗位。
刘永成交的养老保险
2013年6份我找了林部长,林部长说:你的事情我管不了。”
2015年5月份我先找到了徐经理,徐经理给林部长打电话让林部长处理此事,见了林部长,林部长说:“尽快给你协调解决此事。我多次给林部长打电话,林部长让我2016年2月份底去找他。
2016年2月份底我去单位找到了林部长,但是林部长已经不负责人事部工作了。3月份我再次来到单位找到了办公室杨主任,我把反映材料给了杨主任,杨主任让我过了清明节在来找他。在这期间我找了几次,但都没有见到杨主任。
2016年6月6日,我再次来到单位找杨主任,杨主任已经调离工作岗位。经打听办公室现在是刘主任负责,我找到刘主任,刘主任让我写一份反映材料给他,刘主任说他刚来办公室,有些事情他不太清楚。
从1998年办理出国手续到现在,公司没有和本人签过解聘合同,因为公司安排不了工作岗位(不是我不上班),我还是省建五公司的待业职工。但从1998年至今公司未支付过一分钱。连国家提倡的待岗职工最低生活保障金也没领过。包括从1998年至今单位应缴纳的最基本的养老保险等单位也没给我缴纳过。都是由我个人承担。
刘永成说:“五建公司向他这种情况的员工也有,但是基本都已经安排岗位,其中原委我也不想多说,可是我从2000年5月份回国奔走了23年至今没有给出任何说法”,回国以后靠打临工补贴家用,还得自己出钱交养老保险,生活非常困难。
无奈之下求助媒体,希望能引起五建公司领导的重视,请求五建集团领导按照《劳动法》给我解决从1998年到现在应该由单位承担的一切费用,并且尽快安排岗位上班。
同在一个单位,同样的情况,为什么有不同的遭遇?长达23年的合法诉求为什么被一任接着一任踢皮球?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是单位领导的亲戚或者朋友会有这样的遭遇吗?我们希望五建集团的领导能够重视此事,依法依规、公正、公平得早日解决刘永成所反映的问题。本网将持续关注。
原文链接:http://jjsj.comnews.cn/news/sjyw/2016-08-24/482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