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报道了汕头最牛政协委员伤人致残事件,最近记者对此事件进行了回访。结果却是更加让人出乎意料。
一年前,受害人潘X雄,因被犯罪嫌疑人潘志雄(主犯)、潘伟强(主犯)、潘盛情(有前科)、张旭龙(有前科)、曾祥锋、张介跃、张焕东(有前科)、张创滨、张烈雄等九人在寻衅滋事及其严重暴力犯罪中被打成全身11处骨折及粉碎性骨折,右手、右脚已丧失部分活动能力,在尚未医疗终结时临时鉴定为一级轻伤。
2016年5月30日,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以(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4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潘伟强等其他被告人判二年六个月等不同刑罚。然而,犯罪嫌疑人潘志雄、潘伟强因为在之前被办理了取保候审,最终导致潘志雄逍遥法外,在澄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后即刻脱逃,至今未能缉拿归案。此外,潘志雄所经营的汕头市澄海区宏胜石油气有限公司仍照常开门赚钱,并私下有传言说潘志雄不会被抓到,抓到了顶多判缓刑,气焰极度嚣张!
对此,记者对本案的辩护律师进行了采访,律师认为潘志雄作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嫌疑人,在多人证实其领导、纠集、组织、指使犯罪,但其至今仍拒不认罪的情况下,同时对潘志雄、潘伟强两名主犯取保候审,其完全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和串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二)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有逮捕必要”: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3、可能自杀或逃跑的;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汕头市某局当时对潘志雄擅自取保候审是错误的。
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在公安机关认定潘志雄、潘伟强就是本案主犯,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前提下,某局有关人员居然名目张胆为其违法办案,是依据澄海法律还是依据中国法律?是按照澄海办案程序还是中国办案程序?今天的中国,依旧是那个有钱有势就可以胡作非为、雇凶伤人致残却仍能逍遥法外的社会吗?“有钱能使鬼推磨”的“准则”,在当今社会依旧适用吗?
希望该案能够获得客观公正的解决,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将犯罪嫌疑人潘志雄早日缉拿归案,让其受到法律应有的审判!
文章来源:大众新闻网
原文链接:http://www.dzshbw.com/news/2016/baoguang_0812/246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