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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华金融对快鹿采取法律行动

来源:搜狐网 时间:2016-07-26 10:59:10

  

  大中华金融关于上海快鹿公告部分。图片来源 大中华金融公告

  7月25日消息,大中华金融(00431)发表公告称已指示法律顾问分别于本月12日及16日,向上海快鹿发出两份函件以及其于中国的法律顾问发出一份函件,未收到回馈。将聘请法律顾问对上海快鹿采取法律行动。董事会正在确定将对上海快鹿采取之法律行动对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影响,并将另行刊发公布以向公 众及其投资者更新任何重大进展。

  以下是大中华金融公告全文:

  内幕消息-将对上海快鹿采取之法律行动

  本公布乃由大中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2)(a)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而刊发。

  于本公布日期,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聘请法律顾问执行其于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上海佑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佑 胜”)、上海新盛典当有限公司(“新盛”)与新盛登记股东(包括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快鹿”))订立之可变动权益实体合约(“可变动权益 实体合约”)下之权利,以保护其于新盛之权益。

  已对上海快鹿采取之行动

  于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及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收到有关多项指称 本公司透过可变动权益实体合约拥有上海中源典当有限公司、上海当天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新盛控制权之有效性之投诉函件(“投诉函件”)(诚如本公司日期 为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之公布所述)后,经咨询本公司于香港及中国之法律顾问,本公司已就投诉函件指示其于香港及中国之法律顾问分别于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 日及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六日向上海快鹿发出两份函件以及向上海快鹿于中国之法律顾问发出一份函件,要求:-

  (1)

  上海快鹿向本公司提供上海快鹿董事会授权发出投诉函件之决议案或会议记录;

  (2)

  上海快鹿向本公司提供支持投诉函件所载指称之证据;

  (3)

  上海快鹿纠正所有不当指称并协助本公司执行其于可变动权益实体合约下之权利。

  将对上海快鹿采取之法律行动

  由于本公司于本公布日期尚未收到上海快鹿之任何反馈,本公司已于中国聘请法律顾问对上海快鹿采取法律行动,以执行本公司于可变动权益实体合约下之权利。

  董事会对将采取法律行动之影响之评估

  董事会目前正向其中国法律顾问寻求法律意见,以确定将对上海快鹿采取之法律行动对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影响,并将另行刊发公布以向公众及其投资者更新任何重大进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 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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