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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定州:“如山铁案”中的嫌犯缘何喊冤?

来源:法制与社会 时间:2016-07-25 16:27:15

  近日,河北省定州市公安局两年前侦破的一起强奸案件引起了当地百姓和各家媒体的关注,原因是,这样一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如山铁案,却历经两年多的时间,经公检法三级司法机关缜密侦办、审理,至今没有最终的定论。并且,两名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时竟双双翻供、大声喊冤,称被屈打成招……

  根据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的信息,案件的发生要回溯到两年多前的2014年4月21日晚,即将参加高考的定州某中学高三学生小迪,约了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孙某在家附近的一个烧烤摊吃饭。期间,小迪接到了他常去的一家理发店里工作的朋友小姜(女)的电话,称要介绍个朋友(“被害人”小郑)给小迪认识 ,撂下电话没多久,小姜就带着小郑一起来到了烧烤摊,接下来几个人就推杯换盏喝了起来,可刚坐下没多久,小姜突然接到了个电话说有事,放下酒杯先走了。剩下的三个人酒兴不减,一会儿20多瓶啤酒就见了底,之后小迪又要了瓶白酒。“心怀鬼胎”的小迪和孙某逼着小郑喝了一杯掺了一半白酒的啤酒,很快,已经喝了六七瓶啤酒的小郑就醉的不省人事了。紧接着,小迪和孙某将小郑带到了附近的一家小旅馆,趁小郑酒醉之际,先后对小郑进行了性侵。更为恶劣的是,在之后的5月20日,小迪又以不听招呼就将小郑的裸照发给小郑的家人做恐吓,再次在定州市某网吧的包间内将小郑强奸……之后,公安机关接到小郑报案,先后将犯罪嫌疑人小迪、孙某抓获,二人对所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接下来就是公安机关的取证、举证等诸多司法程序,案件涉及的诸多证人也有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为证。至此,这个恶劣的强奸案似乎应该已经是铁案如山了,犯罪嫌疑人小迪、孙某不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简直人神共愤。

  然而,自从犯罪嫌疑人小迪、孙某陆续归案后发生的一些事,却又不能不让人觉得,这个铁板钉钉似的铁案,似乎有些不是那么牢靠……

  嫌疑人小迪被抓获的当天(2014年5月22日),经办案件的定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刑警队工作人员唐某(定州市公安局提供给定州市人民法院的证明材料显示,其为市局下属分局刑警队正式工作人员,而没有直接证明其为正式民警),找到小迪的父亲,称可以对这件事件进行全权处理,此事只要小迪父亲拿出五万元钱,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经双方讨价还价,价格定在了三万元。无巧不巧的是,“被害人”小郑找来的代替其进行调解事宜的人当中,恰巧有个人与小迪父亲的一个亲属相识,对方称:对方就是为了要点钱……看到此处,我们暂且不论此言真假,但,刑事案件不能私下进行调解,这似乎是每个公民应知的法律常识。但,此时我们是不是可以有其他的疑问呢——这真的是一起“强奸”案件吗?否则,公安机关工作多年的唐某,怎么能够有胆量去主持调解一起性质恶劣的“强奸”案件呢?要知道,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强奸犯罪,是刑事案件里面需要从严从重处理的刑事类案件呀。

  我们调阅了近两年来公安机关提供给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犯罪嫌疑人小迪、孙某的讯问笔录,发现,其中也颇多前后不一致的漏洞——“被害人”小郑称当时喝的不省人事,被二犯罪嫌疑人带到小旅馆先后性侵。但从公安机关对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若干次笔录来看,小迪、孙某对于犯罪行为的供述,讯问笔录前后不一致的情形,包括“被害人”小郑的询问笔录,也可谓比比皆是——“被害人”当时是否进行过反抗、性侵后是否留有罪证、“被害人”为何没有在受到侵害后马上报案……

  举其中一例:证人举证称“被害人”小郑父母管教极严,以至于其受到侵害后,不敢告知其父母,只能找人顶替(因其‘受侵害’时只有十七岁尚未成年)去公安机关代为监护人。但我们此时,却不能不心里画个问号——一个家教很严的女孩子,与初次见面的陌生男人喝酒,动辄六七瓶,这是什么样的严格家教呢?

  其例二:“受害人”小郑在受到性质恶劣的严重性侵害后,只是在第二天告知了其朋友小姜,而没有选择第一时间报警。其朋友小姜也因为不想“惹麻烦”,也没有选择报警。同时,小郑也没有保留最关键的被性侵物证——第二天小郑就清洗了内裤。之后,又因为对方威胁说拍摄了她的裸照,而于一个月后受犯罪嫌疑人小迪逼迫遭受了他的第二次性侵,犯罪实施地点是在定州市一家地处闹市的网吧的包间内。看到此处,相信大多数读者只会叹息——公共场所,只要小郑哭叫一声,恐怕也会有很多见义勇为的人们冲上来施以援手吧?并且,令人奇怪的是,“被害人”小郑在强奸案件发生后的一段时间里,还继续与强奸犯罪的嫌疑人之一孙某继续保持联系,让其帮助找工作、帮助索要理发店拖欠的工资,这好像不是一个受到犯罪侵害的受害人应该有的正常表现吧?

  “受害人”小郑,到底真的是年少无知?还是一个心机颇深的“心机婊”呢?反正,定州市人民法院两次审理中所提到的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的一些关键物证——性侵的直接物证、对方威胁其就范的QQ信息、双方的电话通信记录等等物证,都因为各种莫名其妙的原因,而无法提交给人民法院了;而令人感觉意味深长的是,其曾经工作过的“理发店”,近期,也因为不明原因关门歇业了。

  其例三:两名犯罪嫌疑人小迪、孙某在人民法院二次审理时,都同时在法庭上翻供喊冤,称其之前的口供都是在遭到办案民警刑讯逼供时,屈打成招的,他俩的所谓亲笔书写的笔录也都是在办 案民警的逼迫下亲笔抄写的,小迪更指称曾被办案民警戴上头套长达九个小时的时间,以致眼眶充血……更加引起我们注意的是——两名犯罪嫌疑人在被刑警队办案民警羁押至看守所时,看守所民警在接收二人时,所必须填写的二人身体情况的表格居然是空白的。对此,公安局看守所给出的解释是——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所以无法显示,二人身体无明显伤痕异状……

  一起看上去并不复杂的刑事案件,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发酵到了今天的样子,我们无法确定,这其中一定有某些人的枉法办案,毕竟整个案件的侦办、审理跨度达到了两年多的时间,再想提取 相关的一些物证已无可能。但我们相信,也未必有人敢于拍着胸脯说这是一起如山铁案。在我国法律原则中,有一条疑罪从无原则,对于无法拿出确凿证据、或主要犯罪证据不足的刑事类案件,司法机关应适用此原则。并且,在近些年来全国各地昭雪的一些冤假错案中,我们似乎也看到了一些中国法制建设日益清明的曙光,希望,定州的这起“强奸案”,能够尽快拨开百姓心中的疑虑和心头的迷雾,还百姓一片清明世界,毕竟,我国的法制建设日益健全,惩恶杨善是目的,但一味地为了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不顾事实的枉法办案,最终也必将面临着法律的严肃惩处。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 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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