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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余明方:八千万股权之争 十七年牢狱之灾

来源:中国商务新闻网 时间:2016-07-21 17:35:26

  浙江元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余明方,80年代初从事建筑工程,获工程师职称。1988年6月建造奉化市国营企业食品厂设计中,获得轻工业部优“三等奖”设计项目。自1991年起从事建材行业,2002年成立浙江奉化鸿运建材有限公司(简称鸿运公司),经过20多年的打拼,拥有建筑面积达3万多平方米、净资产1亿多的建材市场。

  “山海协作”投资衢州

  2006年余明方积极响应时任浙江省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提出的省内发达地区支持欠发达地区“山海协作”的号召,经衢州市政府招商、宁波市政府推荐,余明方等投资建设衢州市“五星级酒店及精品商场”项目,注册浙江元生公司资金8000万元,总金额达1.373亿。此经过,在浙江省内媒体被多次报道,宁波市政府也按有关规定奖励补贴余明方公司122万元。

  2006年10月18日,余明方公司参与土地拍卖保证金交了1500万元,其中1000万元转为土地拍卖款,500万元转为开工履约保证金。到2006年11月17日补足4230万元,合计土地出让费5730元。

  轻信他人被骗3000万

  2006年12月8日,余明方成立的奉化鸿运建材有限公司和余明方注册成立浙江元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金由余明方投入3200万元,占新公司股份40%,余明方成立的公司法人投入4800万元,占新公司股份60%。

  由于余明方到异地设立新公司,急于寻求熟悉当地情况的人合作,此期间,余明方结识了蒋岳云、袁建华等商道朋友。余明方被以2-3分的利息,投资其所在公司2400多万;蒋岳云借给余明方2100余万,作为余明方投资衢州市项目的资金。由于轻信他的实力与信用,作为元生公司法人代表的余明方委任蒋岳云为总经理,委任经他介绍来余明方公司的袁建华为监事,并同意他们入股公司,先后把自己的股权分别分给他们一定比例。事前,作为时任总经理的蒋岳云告知余明方,其与袁建华的入股资金已经到账。而事实上,蒋岳云与袁建华根本没有投入余明方公司资金的行为。直到蒋岳云与袁建华虚构的投资入股的行为东窗事发,余明方才发现被他们诈骗了3000余万。此详细经过及相关证据,已经宁波市鄞州区法院(2010)甬鄞商初字第816、819号判决书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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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当余明方因上述官司胜诉而喜出望外时,衢州警方称,接到蒋岳云、袁建华的举报,认为余明方涉嫌合同诈骗犯罪,遂通知宁波中院中止诉讼(在余明方一审胜诉后,蒋岳云、袁建华上诉,余明方反诉),案件被退回警方侦查。案件已侦查了将近一年,也没有结论余明方是否涉嫌犯罪。相反,检察机关却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余明方的决定。然而,由于陷害余明方却因此被衢州警方网上通缉,两次刑事拘留,及长时间取保和监视居住。直至余明方第一次在网上公开有关案情后,衢州警方才打电话通知余明方“有事好商量,让其到衢州去一趟,办理取消‘取保后审’的手续”。 因警方介入余明方和奉化鸿运共同起诉蒋岳云案件一直没结果,让蒋岳云等逍遥法外。

  “准儿媳”借款后玩消失

  余明方怀疑陆洁是蒋岳云、袁建华为实施侵占在元生公司股权的而安插在其及儿子余寅身边的“卧底”。经查证,陆洁(浙江省奉化市人,其真实身份证号:330224197410180041),怀疑在蒋岳云、袁建华的授意下,陆洁虚构了一个姓名叫“陈洁”的身份证明(假身份证号:44512219841018210185928,籍贯为广东省饶平县,系无业人员,虚报年龄比真实年龄年轻近10岁)。经蒋岳云介绍,陆洁利用此身份,谎称自己是香港某公司的大老板,骗取了余明方父子的信任。以余明方“准儿媳妇”的身份先后以资金周转为名,从2009年5月至7月间,分3笔向余明方本人借款共计171万。事后,人间蒸发,无影无踪,而余明方报案后,衢州警方却一直未予侦办。

  遭绑架8000万元股权消失殆尽

  尤新权以涂改“股权转让协议”伪造证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和逃避3亿合法债务,抢夺营业执照、公章等,余明方无处申张!

  实业投资人余明方、余惠琴在衢州投资五星级酒店和精品商场项目总投资3亿元。衢州市人民政府指派郑金平为项目组长,其同学史定富负责工程建造而拖延不建,并阻止别人进场施工,百般阻挠下,逼使余明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这样由尤新权出面未投资一分钱,雇佣陆洁、余寅为内奸,用汽车绑架余惠琴从宁波横涨到衢州办证中心,抢夺元生公司公章。

  尤新权涂改“股权转让协议”目的抢夺元生公司3亿财产注册到金沐实业公司上,《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二)(三)项规定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然而该涂改协议工商、法院都加以认定。判决依据以2015年4月24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诉讼答辩书:强迫加压上诉人余惠琴(原审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出法定申请期限决定驳回的行政强制手段,不参考余明方被残忍谋杀、关押等逼、供、讯手段。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3)衢柯刑初字第60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余明方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二、被告人余明方的非法所得部分继续追缴,给单位造成的损失由被告人余明方退还。

  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了此案。

  上诉人余明方驳斥,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1、奉化鸿运公司在竞得土地后有偿与元生公司使用,元生公司应支付使用费用,故余明方向奉化鸿运公司汇款的行为不具有犯罪故意。2、原审认定的挪用资金事实,衢州市公安局已于2011年4月14日侦查终结,故其后的侦查行为属重复追诉。3、相关鉴定意见程序违法、内容不科学,不应采信,并申请重新鉴定。据此,请求二审宣告余明方无罪。

  被诉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获刑十七年

  对于衢州市警方未予立案的原因,余明方称:“自己不敢深想,但又不得不深想,因为绑架自己的涉黑人员之一史定富,曾经向其报销贿赂衢州市公职人员的300万元款项。该款项多以礼品、差旅费等巧立名目,甚至嫖娼费用也向其报销。这些账目明细均在“柯商初字2009第390号案卷”详细备案。虽然此款项被我拒绝、后取得经法院调解由对方支出大部分款项的结果,但会不会由此埋下涉黑人员致我于死地的仇恨种子?”

  事情并没有结束,余明方在衢州市取得地块并建设五星级酒店及精品商场项目中,一系列的问题接踵而来。在该项目的建设运行中,由于以上因素余明方还被控告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3)衢柯刑初字第60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余明方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二、被告人余明方的非法所得部分继续追缴,给单位造成的损失由被告人余明方退还。

  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了此案。

  上诉人余明方及其辩护人上诉、辩护称,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1、奉化鸿运公司在竞得土地后有偿与元生公司使用,元生公司应支付使用费用,故余明方向奉化鸿运公司汇款的行为不具有犯罪故意。2、余明方系元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其汇款给奉化鸿运公司的行为属于公司经营行为,并已在两公司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犯罪行为。3、购买奔驰轿车系经公司股东会讨论,并有余明方行使大股东权利决定,不属于犯罪行为。4、原审认定的挪用资金事实,衢州市公安局已于2011年4月14日侦查终结,故其后的侦查行为属重复追诉。5、相关鉴定意见程序违法、内容不科学,不应采信,并申请重新鉴定。

  上诉、辩护意见未被采纳。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浙衢刑一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判决。

  依法上访 长路漫漫

  终审判决后,余明方的妹妹奉化鸿运公司法人余慧琴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监字第102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奉化鸿运建材公司的再审申请。”但是,余慧琴目前仍依法上访,请求再审。请求事项为尤新权掠夺余明方、余慧琴投资建造的浙江省衢州市城区五星级酒店及精品商场事实工程约3亿元人民币(有建成规模照片)。

  遭受17年牢狱之灾,关押折磨余明方引发高危血压疾病是谋财害命的全国典型冤假错案!申请人不服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浙衢州刑-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书。

  该判决事实真相以尤新权伪造证据(涂改投资协议)组成政商勾结、权钱交易,结成利益共同体,滋生司法腐败;现根据最高法出台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七种情形;余明方的妹妹奉化鸿运公司法人余惠琴要求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还余明方自由。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 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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