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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商"挟私干预 致内蒙贫困县51KM2油气田5年难投产

来源:央广网 时间:2016-07-20 16:34:16

  在投入近亿资金,苦等5年后,被招商引入的山东易宏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山东易宏”)至今仍未盼来巴音塔拉盆地油气田合作区块的投产。

  总开发面积约51KM2的上述油气资源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对这个自治区级贫困县来说,这本应是落实精准扶贫,推进资源开发与扶贫工程攻坚相结合的典型项目。但过去5年里,签约入区的异地投资商却接连遭遇引资方反目、违法强令停工、投产遥遥无期……

  协商投资,挽救“濒危”项目

  这一屡陷讼争的合作始于2011年。当年1月至3月,经过多次洽谈,山东易宏与尹某签订了《镶黄旗鑫源矿业有限公司合同书》及两份补充协议。约定山东易宏出资4650万元,尹某出资3100万元,重组开发总面积51KM2的巴音塔拉盆地油气资源权益区块。

  此前,尹某已协议取得该权益区块的勘探与开发权,但先期钻探的油井未能成功出油,同时由于资金链断裂,无力维持生产,且拖欠资源补偿费,面临被收回矿权的绝境。

  山东易宏代偿了拖欠的517.7万元资源补偿费和47.7万元尹某个人债务后,双方将鑫源矿业重组更名为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的镶黄旗兴源矿业有限公司(下称兴源矿业),山东易宏以现金出资600万元持股60%,尹某以出资400万元持股40%,由山东易宏派驻的耿某担任法人及董事长。

  在山东易宏看来,这是一次“合算”的投资合作。相对于业界的平均投资规模,以较低的对价获得预期的较高收益,也挽救了一个“濒危”的项目,可谓“双赢”。于是迅速投入资金、人力,完成了租用办公场地,组建团队,推进注资开发。

  其后不久,兴源矿业与镶黄旗巴音矿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巴音公司)先后签订了开发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进行为期12年的第二轮勘探、开发。

  记者获得的协议文本显示,根据巴音公司与延长油气勘探公司的协议,该公司已取得延长方全权委托勘探开发镶黄旗境内的油田资源,“经旗委旗政府批准同意采取招商引资方式合作开发。兴源矿业经对巴音塔拉盆地油田的考察,自愿投资该区域油田资源风险勘探开发”。协议约定,巴音公司提供50.59KM2的勘探区块,全权委托兴源矿业投资开发,“风险独担,利益双方分成”。此外,协议约定了协议期、分成比例和开发规范。

  签约入驻后,兴源矿业高薪聘请专家对此前未能出油的油井进行整修作业,2011年4月24日,经过整修的油井成功出油,每小时喷油5吨。经专家匡算,在该权益区块,以保守投入,初期如建成60口油井同时作业,即可实现油气年产值15亿元。

  引资人反目,强占合作矿权后突然病故

  但让山东易宏始料未及的是,出油次日,引资方骤然反目。

  当地警方的处警记录显示,2011年4月25日,尹某带领10余人闯入兴源矿业办公室,强行抢走兴源矿业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和合同章,暴力殴打、胁迫多名员工,非法拘禁法人耿某长达8小时。次日,尹某再次闯入办公室,撬开橱柜,抢走全部证照资料,同日,从公司账户转走69万元。据追查,其中9万元转入尹某妹夫个人账户,60万元用于缴纳尹某个人欠缴税款。

  山东易宏称,此后,尹某一面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强占兴源矿业名下的油田区块,一面用所持证照及公章对外以兴源矿业名义进行经营运作,并于2011年4月28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与山东易宏的合作协议并赔偿损失。

  尹某的诉讼理由是,山东易宏承诺的4650万元投资款并未如期到位,截止起诉时,仅到位670万元,因此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

  山东易宏则辩称,根据合同约定,投资款是根据生产需要陆续到位,不是一次性投资完毕,双方签约后,该公司已履行了应承担的公司注册资本金600万元出资义务,并出资租用办公场地、购置办公设施、设备,为尹某偿还资源补偿费和欠款,一直在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已与第三方签订协议,约定借款1.5亿,以备投入后续合作开发。

  2011年11月29日,经锡林郭勒盟中院开庭审理,作出(2011)锡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驳回尹某的诉讼请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2012年6月,尹某再次以股东出资纠纷为由起诉山东易宏,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12年9月达成(2012)锡中法商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及补充协议。尹某承诺在8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6口油井的钻井手续,山东易宏负责6口井及生产所需的全部费用。

  山东易宏称,此次调解后,该公司又投入数千万元,但尹某并没有办理完毕6口油井的钻井手续。

  2013年初,尹某因病突然身故。6口油井的开工之路再度陷入由“石油办”和利益关联方围绕尹某股权继承设置的“重重障碍”中。

  官员违法干预,强令停工至今

  山东易宏负责人向记者出示的尹某遗落在办公室的笔记本上记载,尹某在强占兴源矿业后,已于2011年5月1日,将公司股份向第三方非法转让,并召开董事会,在董事长和大股东代表缺席的情况下,重新划分了股权分配。

  2012年,兴源矿业负责人拿着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前往镶黄旗“石油办”(巴音公司),要求恢复生产,但遭拒绝。

  兴源矿业负责人向记者出示的录音资料显示,时任“石油办”主任、巴音公司法人照日格图称,因兴源矿业存在股东纠纷,已被法院查封,口头通知该公司停工。录音中,照日格图语气强硬,多次声称“管不了”“没必要和你说什么”“凭啥给你看法院的查封文件”。

  在镶黄旗,巴音公司是一个官商合体的畸形机构,在当地政府的招商口径中,该公司被称为“石油办”,履行油气资源开发监管职责。在政府网站和通讯录上,巴音公司位列政府办和开发区之后,排名高于多数政府职能机构。前任巴音公司法人、总经理照日格图现为镶黄旗人大主任。

  2015年2月,兴源矿业委托内蒙古法学会法律论证中心对镶黄旗“石油办”勒令停产、不予办理钻井手续的行政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包括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包桂荣、内蒙古工业大学法学系教授王俊霞、内蒙古自治区党校法学教授李学军在内的多位专家认为,“石油办”的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谁伪造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现任巴音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清乌林称,巴音公司是政府为了协调与延长油田的合作,代表政府获取油田开发收益分配而设立的经济实体,也是镶黄旗政府履行油田开发监管职能协调机构,人员从各部门抽调,实行“一套人马两副牌子”。

  接任石油办主任和巴音公司法人的清乌林不仅坚持要求兴源矿业停产,更积极介入企业的股权纠纷“协调”。视频资料显示,2015年6月8日,清乌林远赴距镶黄旗约400公里的呼和浩特,亲自组织兴源矿业负责人与尹某的债权人李某商谈股权事宜,并明确表示在谈妥尹某股权继承事宜的前提下,才可以开工。

  接受采访时,清乌林称“法院已判决山东易宏无条件退出”,在记者对照调解书指出其说法不实后,又改称不予办理开工手续于法有据,并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这份“(2013)锡中法执字第20号”通知书内容为,要求巴音公司“在兴源矿业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前,不得办理一切相关手续”。执行员署名为“哈斯巴特尔”。

  

  两份截然不同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6年7月8日,山东易宏公司到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阅卷,发现卷宗里的协执2013锡中法执字第20号与石油办出示的截然不同,仅要求巴音公司“按照(2012)锡中法商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并无针对兴源矿业的表述,这意味着,出现在石油办的协执系伪造。

  另据证实,在通知书上签字的该院前审判员哈斯巴特尔因涉嫌在另一起案件中严重违法违纪被逮捕。

  这份神秘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从何而来?记者将持续关注。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 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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