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信息报【记者谈春平 高珍】7月5日,榆林市孙晓东向本报反映了他的遭遇:两年前,他参加同事的婚礼,因言语不和,与赵永军、韩晓东撕扯中受伤,被鉴定为轻伤二级。当地公安机关建议他到法院走自诉刑事案件程序,榆阳区法院两次判定涉嫌打人者无罪。孙晓东不相信“打人者难道真的可以逍遥法外?”
起因:参加婚宴被打伤
孙晓东的工作单位是榆林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与赵永军、韩晓东是单位同事。谈起两年前被打一幕,孙晓东仍心有余悸。
2014年5月20日,在榆林市永昌国际大酒店正在举办一场婚礼,榆林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应邀赴宴,该单位的主任胡建春、副主任张文慧也前来恭贺。
当日14时50分许,吃饭喝酒完毕后,孙晓东和单位副主任张文慧因言语问题发生争执,这时,同事赵永军冲过来,在孙晓东头上打了一拳,此后,赵永军、韩晓东对孙晓东头部、右腕部等处进行殴打(视频资料),导致孙晓东从二楼梯口摔倒至一楼,在单位司机的帮助下,孙晓东乘坐出租车得以离开。
到家属院门口后,孙晓东因受伤无法自行回到家中,便躺在家属院门口的水泥台上。被妻子李梅发现后扶到家中。第二天,孙晓东感到伤势加重,在妻子的陪同下到榆林市星元医院接受治疗。
经诊断伤情为:1、右挠骨远端骨折;2、右膝关节内损伤并胫骨平台骨折;3、脑外伤后反应;4、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报警:鉴定为两处轻伤二级
事发第二天,即2014年5月21日,李梅就“丈夫孙晓东被打受伤住院”向榆横公安分局沙河口派出所报警,出警的张新和武小波以没有调出打人视频为由,拒绝受理。
因担心视频会被打人者销毁,2014年5月29日,在查到打人视频后,李梅再次报警,沙河口派出所同意受理,并作了记录,但随后又以不能判定伤残情况为由,迟迟不给答复。
在孙晓东的多次要求下,榆横公安分局于2014年6月26日委托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孙晓东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并提供了案情简要:“2014 年5 月20 日12 时许,孙晓东在高新区永昌大酒店参加同事婚礼,后因琐事和同事赵永军、韩晓东发生口角并撕扯致孙晓东从二楼梯口摔倒一楼,造成受伤骨折,住院治疗。”
2014年7月4日,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孙晓东右挠骨远端骨折、右胫骨平台骨折均属轻伤二级;右膝关节韧带损伤、半月板损伤均属轻微伤。
鉴定结果出来后沙河口派出所表示“处理不了”,建议孙晓东走“自诉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孙晓东告诉记者:“赵永军、韩晓东将我打伤,造成两处轻伤二级,沙河口派出所为何不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却要建议我们走自诉程序,作为普通公民,我们有何手段去寻找锁定证据。”
插曲:张文慧赔偿5万元“脱身”
2014年5月20日下午,孙晓东妻子将此情况反映至榆林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主任胡建春处,胡表示会于第二天对打架事件介入调查。
为了维护单位声誉,2014年6月6日张文慧与孙晓东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协议中写到:甲方(张文慧)在单位召开的职工会议上,就言语不当行为向乙方(孙晓东)赔礼道歉,并赔偿乙方名誉损失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关于赵永军、韩晓东、孙晓东之间撕拉一事,乙方已向沙河口派出所报案,按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解决,一切后果与甲方无关,已方不得再因此事找单位领导。
7月5日,记者电话连线张文慧,对方以拨错电话为由挂断。随后,记者又拨通胡建春电话。胡在电话中表示:“孙晓东被打后,单位对赵永军、韩晓东已经做了处分。双方正在法院打官司,如果最终判定赵永军、韩晓东有罪,单位肯定会做出开除处理。”当记者问及单位全体人员在工作期间参加婚宴,是否违反“八项规定”时,胡建春没有正面回答。
判决:赵永军、韩晓东无罪
2014年12月,孙晓东以赵永军、韩晓东犯故意伤害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榆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自诉人孙晓东与张文慧发生言语冲突,二被告人上前劝说期间,被告人赵永军在自诉人头部打了一拳。第二日,自诉人被迭往医院治疗。经鉴定,自诉人孙晓东右挠骨远端骨折、右胫骨平台骨折均属轻伤二级,膝关节韧带损伤、半月板损伤均属轻微伤。但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自诉人轻伤二级,系二被告人所致,自诉人控告二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不能成立。
2015年5月18日,榆阳区法院判定被告人赵永军、韩晓东无罪。孙晓东不服,遂上诉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榆林中院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原审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原审判决,并要求重新审判,2016年5月27日,榆阳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维持“被告人赵永军、韩晓东无罪”
孙晓东对榆阳区法院的判决非常失望,他站在榆阳区法院门口,含泪呐喊“我该如何讨回公道,打人者真的能逍遥法外?”
关于此案进展,本报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