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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滦县:一起腐败案件两份不同调查结果

来源:法制与社会 时间:2016-05-26 15:51:42

  ——群众质疑相关部门袒护违法村官

  《祖国》杂志河北滦县报道(记者 马正乡 )从“大老虎”接连落马,到“众苍蝇”纷纷被抓,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全面开展的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重大成效,深得党心民心,赢得了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支持。作为反腐第一线的纪检部门,因其担负着反腐倡廉排头兵的重任自然责任重大,工作更是需要审慎和严谨。然而,在河北省唐山市滦县却出现了一起咄咄怪事,同一起腐败案件,检察机关却出具了两份截然不同的调查处理结果,这让当地群众对其行为产生了强烈质疑和严重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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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缘于一起群众实名举报案件。2015年,唐山市滦县东安各庄镇西安各庄村多名村民联合实名向县、镇两级党委政府以及纪检司法等部门举报,反映该村党支部书记秦艳荣和前任村委会主任王朋义涉嫌贪污和侵吞公款。他们在举报材料中称,两人共涉嫌侵吞银杏树苗款99220元、侵吞山楂树款11300元、虚报工费1950元及出租车费每年高达几万元、多报路灯款83600元、虚构翻新村委会房屋骗取侵吞24500元。同时,他们还在举报材料中提供了许多证据材料。

  多次反映和多次举报,村民们在焦急中等待有关部门对他们所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2015年11月20日,他们终于等到了滦县人民检察院的调查处理结果,然而,滦县检察院的结果却让村民们大跌眼镜,让人无法相信。原来,这份案卷号为“滦检举答【2005】第020号”的《滦县人民检察院书面答复举报人意见书》竟然一式两份,内容和结果亦截然不同。

  4月27日,《祖国》杂志社记者见到了西安各庄村村民提供的这份奇怪的文书。两份文书时间、案卷号都一样,日期都是“2015年11月20日”,案卷号都是“滦检举答【2005】第020号”,文书标题都是“滦县人民检察院书面答复举报人意见书”,两者表述主题和处理结果法律依据基本一致,都是移交滦县纪检委处理,但主要的一些关键内容却大相径庭。

  第一份文书的第一项内容为:村党支部书记秦艳荣在2013年1月23日,齐(秦)艳荣利用其丈夫颜兆臣的名义套取国家专项基金24500元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秦艳荣的行为已涉嫌职务侵占犯罪,根据高检院“定罪量刑”之规定,该案件应当量刑在“五年以下”,五年以下的追诉时效应当为十年,故该案件已超出追诉时效。

  另一份文书的第一项内容为:党支部书记秦艳荣个人存在的问题。2013年1月23日,身为村党支部书记的秦艳荣对其丈夫颜兆臣隐瞒事实真相,并用其身份证从镇财政所将县财政补贴给该村补贴的专项资金款24500元(主要用以村委会翻建用),取出并挪作他用,该款于2013年6月20日,村委会做了账目处理。

  对腐败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是非常严肃的事情,更关系到案件的性质和定性,然而同样一份答复举报人意见书,主要内容却大相径庭。对此,西安各庄村村民认为,这绝不是办案人员文字水平不高、工作态度不认真的问题,而是故意混淆试听,掩盖事实真相,同时达到欺骗上访村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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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一份两式”的意见书,村民指出,在第一份答复意见书中提到的2013年1月23日,到现在也就三年多,按其“追诉时效应当为十年”的前提,不知怎么得出的“故该案件已超出追诉时效”的结论?村民们质疑,如果仍在追诉期,检方为何不将此案移交法院审理,而仅移交纪委?而在第二份答复意见书中又称,村委会做了账目处理,那么,村支部书记秦艳荣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涉嫌犯法?这些都没有正式回答。

  村民们说,我们反映村干部违法犯罪,但检察院的调查结果却不仅内容不一,而且始终没有对所反映的案件进行明确的定性。究竟是不是涉嫌违法,啥也没说。难道我们等来的就是这样一个结果吗?怎会出现如此怪异的答复意见书?

  4月28日下午,《祖国》杂志记者来到滦县检察院进行采访。检察院门禁森严,在记者说明身份并提出采访请求后,保安和办公室的领导联系,大约十几分钟后,办公室下来一位负责人,说有什么事你们到宣传部,我们领导不在,随后我到达宣传部验明身份,经宣传部和检察院联系后,说明天他们来宣传部给我们说明情况。4月29日上午9点,我们见到了检察院控诉科主任张文杰(音),张给我们解释说,这个事情我不清楚,我回去汇报后跟你们书面回复。我们等到5月3日,宣传部外宣局刘局长给我们回电话说,检察院说要当时出的原件才给答复。

  我们带着种种疑问在想,如果说复印件是假的,那高树宗、高树春,李永顺、尹保财、等涉嫌伪造国家公文罪,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检察院应该追究他们的责任。如果不是,国家公文出现这么不严肃的事情,检察院又作何解释呢?这里面究竟有什么不可告人秘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 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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