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下简称:鑫誉公司)不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合同无效纠纷案,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诉,并向有关媒体反映,称“法院公然对抗行政权,偷换概念、枉法裁判”。
基本案情回顾
2011年12月4日,鑫誉公司(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亳州市华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华发公司,反诉原告)签订了《土建整体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华发公司承包河南省郸城县的河南豫府花园10号、11号楼的土建、水电安装、工程整体承包,(不含钢筋、砖、水泥、石子、混凝土、石灰、水电材料),其余全部在内。总工期270天;三层封顶为开工后100天内;主体结构封顶为开工后6个月内。合同并约定了详细的违约责任。
双方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鑫誉公司发现华发公司施工人员管理混乱,不服从鑫誉公司管理人员的监督,多次擅自停工,施工进度缓慢。开工已有8个多月,可10号、11号楼的第二层尚未封顶。经鑫誉公司调查,华发公司是由石某某和范某某二人出资设立的公司,既没有符合建筑劳务公司规定的从业人员,也没有取得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相应资质。华发公司根本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
为了避免给鑫誉公司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鑫誉公司将华发公司诉至郸城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土建整体劳务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判令华发公司赔偿鑫誉公司经济损失935282元、华发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华发公司称自己公司有能力完成上诉两栋楼房的施工,造成施工进度慢是因为鑫誉公司资金,不能及时提供钢筋混凝土材料等问题。华发公司为了履行合同,已投入各种设备、工具、材料等费用88万元,冲减范某某以借支名义领取的46万元左右款项外,鑫誉公司尚拖欠劳务费150万元左右。请求判令鑫誉公司支付劳务费150万元和88万元的设备、工具、材料等费用,以及相应利息。
经郸城县法院2012年10月18日、2013年1月21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2013年2月18日下达(2012)郸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原、被告对该无效合同的签订均有过错,对各自的其他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判决合同无效;华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10号、11号楼二层(柱、墙)砼浇筑、模板拆除,验收合格后,鑫誉公司支付给华发公司劳务费47万元;鉴定费3万元由华发公司承担;驳回鑫誉公司、华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华发公司不服(2012)郸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上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口中院审理认为,因二审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事实不清。2013年12月20日,周口中院作出(2013)周民终字第6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2)郸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发回郸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通过政府支付劳务费 法院竟然不认账?
据媒体了解,鑫誉公司与华发公司在法院诉讼期间,2012年10月份,华发公司雇佣的农民工以华发公司拖欠工资问题,向郸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大队经过调查了解并向县政府领导进行了汇报。根据县政府领导指示,让鑫誉公司先行拿出部分资金解决华发公司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鑫誉公司分3次将21万多元支付给劳动监察大队,再由劳动监察大队发放给华发公司的农民工。为此,劳动监察大队还专门制作了农民工工资发放表,他们领款时除了在表上签字,还写有收条。
在案件发回郸城县法院重审期间,鑫誉公司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确认支付给劳动监察大队的款项应冲抵付给华发公司的劳务费。鑫誉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郸城县劳动监察大队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有该大队的公章。
但是,郸城县法院在(2014)郸重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中,以鑫誉公司提交的劳动监察大队出具档案材料是复印件为由而不予认定。
更换概念 劳务费成“无头之债”
鑫誉公司对(2014)郸重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不服,上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鑫誉公司负责人对媒体记者说,在二审期间,我们与郸城县劳动监察大队协商,临时借用劳动监察大队发放的农民工工资相关档案资料原件向法庭出示。可是,周口中院在(2015)周民终字第02980号判决书中偷换概念,以从案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从劳动监察大队领取工资的农民工是代表或代理华发公司领款为由维持了一审判决,从而导致我们公司支付给劳动监察大队的21万多元成了无头之债。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鑫誉公司支付给郸城县劳动监察大队的21万多元钱,是鑫誉公司根据郸城县政府领导的指示,先行替华发公司垫付的劳务费,华发公司雇佣的农民工到劳动监察大队领款,不是代表华发公司去领款,而是代表自己领取应得的劳务费。他们领取劳务费不需要将款项交给华发公司,无从谈起代表华发公司领款。
鑫誉公司认为,郸城县法院的重审判决和周口中院的终审判决都是错误的。劳动监察大队在其档案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证明与原件无异,其复印件与原件有同等法律效力。劳动监察大队是国家行政机关,其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相关材料具有公信力。郸城县法院对劳动监察大队出具的加盖有公章的档案材料复印件不予认定,是用国家的司法权公然挑战国家的行政权,否定国家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周口中院的终审判决有偷换概念、枉法裁判之嫌。
目前,鑫誉公司已正式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诉材料,媒体也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