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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先入为主参与取证枉失民案公平

来源:华声在线 时间:2016-05-03 15:46:52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古《韩非子.有度》载法治精神,而现代人却反把权力炼就得炉火纯青,面面俱到。作为掌握公权力的人民法院,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这档民事审判上,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显然没hold住中立原则。由于过早地介入两个互为对方公司股东法人间的内部纷争,中院主动地出击采取了强制调查措施。将被告孝感市开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开然公司)处的重要物证资料——财务帐目及原告孝感市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华运公司)行政用章予以查封,带走后给予原告。即此充分地发挥了其主导作用,促成原告以一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被告开然公司追讨建筑工程款的诉讼案件实体形成。原告胜诉即成定局。导致庭审如同走过场,判决结论严重缺乏可靠的牢固的事实基础。

  自两公司成立以来,原告与被告互为对方公司股东,原告华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与被告公司付某及开然公司分别各占原告公司股份50%、33.3%和16.7%的配额。被告开然公司法人代表付某同原告代表刘某分别各占被告公司股份77.85%和22.15%的配额。

  1998年,开然公司开发项目工程,为项目需要及工程顺利实施,以华运公司名义,内部自和自商定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付款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随着项目工程的铺开,开然公司附和程序同原告公司完成了一些工程施工方面的文书及法律流程。两公司一起办公,由于华运公司为注册空壳建筑公司(检查院查证),华运公司税费、资质年检、工商年检及人员培训、职工工资发放,以及工程施工中受伤人员周礼某(化名)的治疗等费用均由开然公司支付。两公司行政用章及所有财务帐目等实为开然公司管理使用(以上由二十七名施工人员证言证词,财务账目及判决书等证实)。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孝民二初字第6-6号判决书首页有这么一段叙述:“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于2003年1月13日将原告方放于被告处的财务帐目(因两公司在同一地点办公)予以查封,当月17日将被告开发的座落于孝感市永新路永新小区商住楼A、B、C、D、E栋(除已抵押并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的部分房屋外)房产予以查封保全。后根据原、被告双方申请及原告对申请保全的房屋未能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故对上述查封保全的财务帐目及房屋予以解除”。据以上说法,法院认定财务帐目是原告的令人存疑。所谓原告财务帐目放于被告处,何顾?为何自己不去拿?法院前去查封后给予原告本案没说清楚。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集中于原告所谓放于被告开然公司处的那个财务帐目,作为组织施工的物证,其重要性无与伦比。谁拥有这宝贝,谁就有条件证明其施工完成了这项工程。法院从被告处查封带走,再给予原告,也就意味着法院即此定了案。无论出于假设也好,还是推理也罢,凡符合自己分析和判断的就采为证据。至于是否主观臆断,调查中不作深入细致的收集和审查证据工作,考虑没考虑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一个未仆先知的民案判决,如果法院不自查自纠,被告再怎么挣扎也于事于补,反诉永远“趾”于脚下,13年来这张法网千捶不破。

  http://u.zp.china.com.cn/news-91373-1.html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 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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