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两位检察官的文章出现在多家媒体。
《愚人可以,可别愚弄法律》:“一年一度的愚人节来到啦,大家是否想好了各种稀奇古怪的整蛊方法?虽说’愚人无罪,整人有理’,但是,检察官提醒大家:愚人愚己切勿愚诉讼愚法律!“
愚人节前奏:委托律师有假?
3月31日,一个民事案件证据听证会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
浙江商人王夏春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同时伴有信访的性质。他根本没有想到的是:法院审查资料后将直接进入再审程序。法院创新工作方式,坚持“面对面”、“零距离”与群众沟通,畅通群众诉求渠道,令王夏春很满意。这是吉林中院六项措施全面化解涉诉信访工作的典型案例。吉林中院于3月31日就王夏春民事案件举行多方听证会。
王夏春系原审案件中的被告,听证会两位原审原告村民及一位律师出庭,律师受15位村民、原审原告“委托”。
王夏春委托人举证:他已经付清多位被告的粮钱,付款且是在磐石市粮食局监督下进行的,该局执法档案可以证明;律师手里的村民委托签名存在虚假,3份委托笔迹不一样,有两位原审原告书面证明他们没有委托律师。
法官询问两位原审原告粮款有没有付?两人先是回答“没有付”。法官说准备调取粮食局案卷时,受15位原审原告“委托”的律师却说粮款已经付,是王夏春一个经营交易户付的。在此情况下,两位村民又改口说,粮款已经付清。
关于委托签名之事,法官询问律师委托签名是怎么签的?律师回答是让村民拿回去签的。法官追问:“你们看看这个签名,同一人名字多处写得明显不一样”。法庭最后要求15天内原审原告到中院核实。王夏春说,三份委托书上,到庭的两个原审原告签名就明显不一样。
愚人节进行时:执法卷宗被私人借走?
4月1日,愚人节到了,吉林磐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夏春诉胥某案,即上文律师提及的王夏春一个经营交易户。
王夏春申请磐石市人民法院向磐石市粮食局调取证据。4月1日庭审上,王夏春的律师要求调取磐石市粮食局执法档案,把粮食局具体经办人张某的电话号码提供给审判长。审判长当庭打电话,张某回答:该档案被被告胥某借走了。法官说:“档案不在,也没办法调取”。王夏春说,这个档案涉及“磐石出现疑似虚假诉讼”的关键证据,执法档案竟然被私人借走,这不是天下最大的笑话?
4月5日,王夏春给磐石法院的一位女法官打去电话,问“粮食局的执法档案是被借走的,粮食局可以追回来啊?”,法官回答:“这是粮食局的事情啊,我们法院管不了的啊”。
全年都是愚人节?
王夏春说,这一年多时间,他好像每天都在过愚人节。一个法院判决书出来,多名原告竟然不知道自己打了一场官司!
案件起因:商人纠纷,村民上访。
2013年12月,浙江商人王夏春与吉林商人胥林东两人的公司合作在吉林磐石收购粮食,在之后的经营中双方发生了一些经济纠纷,导致出现付粮款不及时、售粮村民上访。
王夏春提供《欠款清单》、《说明》、《合作经营协议》等资料给售粮村民,说明其在胥林东公司库存玉米折价44万,现金48万,证明真正的欠款原因不在自己,提供《合作经营协议》证明其与胥林东合作收购粮食,不是他一人欠款。村民持王夏春提供的资料到磐石市粮食局上访,在市粮食局的监督下,由胥林东出面分三批支付了绝大部分粮款,付款过程有粮食局的全程参与、监督。
王夏春说,在粮食局的监督下,售粮户的欠款基本结清。胥林东三批付款,总计73万左右。之后,胥林东不肯再支付的三位卖粮户13万余元,王夏春进行了支付。最后只欠一位卖粮户5663元。
法院判决书冲天而降。
2015年2月3日,吉林磐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磐民二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定王夏春、胥林东等5被告欠15位原告及当地村民合计87万元粮食款,应予偿还。
王夏春称判决书出来一个月后,他才知道有这个民事诉讼。“胥林东在我方出资、他代付的情况下,几乎全部付清卖粮农户粮款,但没有及时依法合理和我结算双方合作事项,而是利用其是本地人的优势和强势地位作出一系列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包括制造出了本案的虚假诉讼”。
2015年11月27日,法院判决书上的一名“原告”称不知道有这个诉讼,该位村民书面证明:被告欠其的粮款已经于2014年6月1日前全部付清,其在诉讼代理委托授权书上和起诉书上根本没有签字,当时根本不知道这个诉讼。王夏春提供的视频资料显示,另外几位判决书上的原告,即当地村民也不知道这个事情。
王夏春认为,吉林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民二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程序上存在重大错误。“在该案的一审期间,我没有收到法院任何通知或传票,对全部诉讼过程都不知道,无从参与,更失去答辩、举证、质证的机会,严重违反民诉法规定,侵犯了我作为一审被告应有的诉讼权利”。
王夏春以此向吉林中院提起申诉,同时将胥林东告上法庭,于是才有了上述3月31日的听证会、4月1日的庭审。
4月5日,吉林中院做出裁定,对王夏春的申诉“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执行吉林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民二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王夏春期待吉林中院的公平判决。
王夏春说,他保留向检察机关提起虚假诉讼控告的权利,目前证据基本确凿。
检察官提醒:愚人可以,可别愚弄法律……
(福建法制报海峡法制在线网全文摘录)
一年一度的愚人节来到啦,大家是否想好了各种稀奇古怪的整蛊方法?虽说“愚人无罪,整人有理”,但是,检察官提醒大家:愚人愚己切勿愚诉讼愚法律!
什么是虚假诉讼?
这就是传说中的“虚假诉讼”吗?
是的,该案称之为“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员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书或执行的行为。
简单一句话,就是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自导自演的一场愚弄法律的闹剧。
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房屋权属、离婚财产分割、拆迁纠纷等事件均可能涉及虚假诉讼。
如系虚假诉讼,结果会怎样?
1、民事案件中承担败诉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2、可能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遇到虚假诉讼,该怎么办?
当你遇到此类情况,可以求助于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调查取证,还原事实真相,揭开恶意诉讼的阴谋,纠正法院错误判决或调解,并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温馨提示
愚人节愚人可愉己,虚假诉讼愚法终害己;愚人节玩笑可以适当的有,虚假诉讼不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