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报讯(记者 蔡小莉)成都商报记者昨日获悉,武胜县法院对潜逃10多年后主动投案自首的被告人张某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1992年5月26日中午,张某与刘某某等人在原武胜县金光乡一饭馆吃饭时得知一个朋友与由重庆到武胜县探亲的郑某某、周某某两人发生了纠纷,张某与刘某某等人立即从饭馆出来追撵郑某某、周某某,至嘉陵江沙溪口渡口的渡船上,对郑某某、周某某两人进行殴打。刘某某将郑某某身上的现金282元抢走,并分给张某10元。1993年7月3日,因涉嫌抢劫罪张某被武胜检察院批准逮捕。获悉消息的张某,为逃避法律惩处,携妻儿潜逃至广东陆丰等地藏匿。10多年来,张某多次变更居住场所,长期生活在居无定所、惶恐不安之中。在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后,去年12月4日,张某到武胜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武胜县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对抢劫的发生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