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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抢劫致恶果 无知少年受刑罚

来源:中国法院网 时间:2008-11-13 11:07:11
 近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校园内抢劫学生,造成被抢劫学生不敢上学,转学、退学的后果。二被告人张某某、赵某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经法院查明:2007年5月某日早,被告人张某某因向仪封乡某初中二(6)班学生孟某要饭票,遭到拒绝,后张 某某等人将孟某从教室叫出来对其殴打。

    2007年9月某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仪封乡政府南一网吧内上网时,因口渴无钱买水,见一初中学生张某在此上网,就伙同被告人赵某将其行叫至网吧外,采用暴力、威胁之手段,强行抢走7元钱。

    2007年10月28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让仪封乡某初中学生许某将该校一·五班学生马某某叫至该校教学楼楼梯口处,让被告人赵某从马某某衣兜内翻出现金0.5元和饭票10斤(价值7元)。同日下午5时许,二被告人在仪封乡某中学校院内,分别让人将该校学生宋某等四名学生从教室内叫出,被告人张某某采用威胁手段,抢走以上被害人身上的钱和饭票。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致多名被害人退学或转学,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二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且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作者:焦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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