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0日16时左右,被告人莫某携带作案工具窜到平南县城区大市场惠万家超市后面,采用撬锁的手段,盗走黄某停放在那里的二轮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2125元)。就在莫某拉 着偷来的车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方某发现并将其拦下,被告人莫某为抗拒抓捕,对方某进行拳打、脚踢,在挣脱方某的拦截后继续逃跑,后被群众围追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了暴力,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在作案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以犯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作者:覃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