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维持工伤认定结论
1988年出生的小杨也许永远也想不到,自己会在18岁生日前夕摔成重伤,并且再也站不起来。由于连续五天的超强度加班,河南电工小杨在凌晨作业时,不幸从三米高的人字梯上摔下,导致脑部严重受伤,瘫痪不起。今天上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小杨摔伤引发的建筑公司状告劳保局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三个半小时后,法院当庭宣判,维持浦东新区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五天五夜不停加班
2006年3月,在哥哥的介绍下,小杨来到上海羿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羿富公司)承包的扬州工程项目从事电工工作,当时小杨及工友都接受“包工头”高某的直接管理,高某向小杨等人支付工资。
三个月后,小杨辗转到羿富公司承包的另一个在常熟的“蓝泰工程”工地。9月1日凌晨,已经连续工作五天五夜的小杨等电工,根据高某的安排在设备机房内加班架设电缆。凌晨零点五十分左右,小杨在人字梯上作业,手搭在风管的支架上,在用力拉电缆时失去重心从梯上坠落,由于当时螺杆固定不牢固,安全带未起作用。更致命的是,小杨本人安全帽帽带未扣,当其从3米高处摔下时安全帽脱落,小杨头部直接着地,当即耳鼻出血不省人事。在当地医院抢救治疗了三个月后,小杨转入上海长征医院治疗,经诊断,小杨为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外伤性左额颞骨颅骨缺损。
蹊跷“私了”协议书
2006年11月24日,高某以自己开办的上海望佳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佳公司,该公司于2006年8月成立)与小杨的父亲签订了一份《事故处理协议》,协议约定,望佳公司支付小杨医疗费用、工资补助、后续治疗费、家属补贴等共计44万余元,但小杨父母必须承诺小杨以后的恢复治疗费用、生活费用以及家属补贴等一切费用与望佳公司“无关”,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纠纷”,小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第三方索要任何形式的费用”。
然而,高额的医疗费用仍然让杨家不堪重负。看着神志不清的小杨,2007年2月,小杨家属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羿富公司为小杨补缴2006年3月至9月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仲裁支持了小杨的请求。羿富公司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先后经历了一审、二审。2007年8月29日,小杨又向浦东新区劳保局申请认定工伤,9月,劳保局正式受理此案,2008年4月11日劳保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小杨构成工伤。
一个“死不认”一个“抢着认”
在今天的庭审中,该院院长丁寿兴亲自担任案件的审判长,浦东新区劳保局局长王家桢出庭应诉。
庭审中,羿富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小杨并非是羿富公司聘用的职工,其在事故发生时是和高某开办的望佳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小杨是“受望佳公司指派在事故发生地工作”,因此劳保局以羿富公司作为涉案工伤发生单位是“错误的”。
羿富公司还认为劳保局认定工伤的程序也有问题,劳保局在受理工伤申请时,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羿富公司“充足的情况回复时间”,更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就盲目认定小杨是羿富公司的职工。尤其羿富公司指出,小杨之前的外来综合保险官司的二审生效判决是在2007年11月才下达,而劳保局竟然在9月就作出将羿富公司作为用人方的受理决定,显然完全违反了程序,“偏听偏信”。
其实,早在前一起官司中,羿富公司也提出了“小杨不是我公司员工”的观点,并提交了与望佳公司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书、安全管理协议、以及望佳公司的《情况说明》。望佳公司在说明中表示小杨“原是我公司临时招聘的员工,在其发生受伤事件时,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耐人寻味的是,小杨受伤在2006年9月,望佳公司成立于之前的8月,工程分包合同书和安全管理协议的签订时间则是7月。当法院询问分包合同有无备案时,羿富公司表示“我们是上海的公司,工地在常熟,外地没有明确规定要备案,是否备案要回去核实”。
工友作证
面对羿富公司的质疑,劳保局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关于证明小杨与羿富公司之间用工关系的材料,即小杨与羿富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协议、劳动合同、考勤表、施工人员识别证,其中劳动协议和劳动合同只有复印件,小杨一方曾在庭前表示“当时合同原件都被公司收回去了”。而问及为何与高某的望佳公司签订“私了”协议时,小杨的代理律师表示“当时杨父是在儿子生命危急、被胁迫无奈下签字的,而且杨父对主体也不清楚”。记者发现,关于这个事故协议,羿富公司也曾经在外来综合保险一案中表示,他们出于人道给了望佳公司26万元,承担了部分费用,“因为望佳是高某一人的公司,他当时没有钱处理事故”。
劳保局另外还提供了小杨工友的证人证言和劳保局的调查笔录,一位工友在调查笔录中表示“我们只知道羿富公司,我们的安全帽、工作服上面都有羿富的名字”。
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