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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例 19岁女子明知患有严重性病还卖淫被批捕

来源:四川新闻网 时间:2008-08-15 11:08:28
一女子涉嫌传播性病罪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检察官称作刑事案处理利于遏制性病传播

    一女子明明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还进行卖淫。昨日,(成都)锦江区检察院以涉嫌传播性病罪,将该女子批准逮捕,她将面临刑法的严厉惩处。据了解,这是四川首例对性病患者参与卖淫嫖娼活动以传播性病罪批捕的案件。

    性病患者卖淫 刑拘

    被捕的犯罪嫌疑人叫杨芳(化名),年仅19岁,从中江县老家来蓉。今年7月23日晚,杨芳和一青年男子,在锦江区琉璃场一旅馆里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锦江警方当场挡获。

    警方本来是作为一般行政案件来办理,但在询问中,杨芳告诉民警,她患有性病。杨芳说,因身体出现异样,两个月前,她到医院就诊,医生诊断后说,她患有性病,并明确告诉杨芳“性病具有传染性”。后经过治疗,杨芳的性病一直没痊愈。

    “杨芳明明知道自己患有性病,还进行卖淫,性质比较严重。”第二天,警方将杨芳带到医院检查,确诊杨芳患有二期梅毒等性病。警方将此案正式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并以涉嫌传播性病罪,将杨芳刑事拘留,关进看守所。

    遏制性病传播 批捕

    办案检察官说,尽管我国《刑法》第360条对传播性病罪一直有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但以往对类似案例一般都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对卖淫嫖娼者给予罚款或行政拘留了事,其中有取证难等多方面原因。

    此案报请锦江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时,由于以前从没办理过传播性病案,该院非常重视。讨论认为,杨芳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其行为符合传播性病罪的构成要件,涉嫌犯罪。

    锦江区检察院对杨芳批捕后,警方目前还对杨芳进一步侦查。“上升到用刑罚来办理,有利于打击卖淫嫖娼行为、遏制性病传播。”检察官说,通过此案的批捕,对社会将产生震慑力。

  专家说法

    故意传播艾滋 算杀人

    昨日,记者采访几名检察官、刑事法官及刑法专家,大家一致提出,我国刑法对类似传播疾病的行为一直打击严厉,并有相关规定。

    专家称,如果明知自己患有性病等具有传染性疾病的患者,为了报复等因素而有意加害于他人,比如故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传染性病造成他人身体损害,这种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

    如果患者患有艾滋病等目前医学上难以治愈的疾病,而故意传播给他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患者故意传播鼠疫、天花、“非典”、霍乱等具有高传播率特征的疾病,受害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则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惩处。(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黄庆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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