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今日新闻网”报道,效法艺人大小S的抗税精神,台湾名模林志玲日前因为遭补税而向台当局财政主管部门提请诉愿,林志玲本人并亲自前往台当局财政主管部门向诉愿委员说明,诉愿结果出炉,林志玲所提诉愿遭驳回,支持税务部门对林志玲补税加罚锾上千万元(新台币,下同)的处分,官员表示,林志玲如果不服裁定结果,可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据指出,林志玲是因为被台北市税务部门查到漏报2003到2005年度的所得税,补税加罚锾共计上千万元。据台湾媒体了解,税务部门认定林志玲的所得为薪资所得,而林志玲则主张她的收入应该是属于执行业务所得,经过提起诉愿,台当局财政主管部门诉愿会仍支持税务部门的认定方式与处分。
双方对所得认知的不同,即关系着林志玲的应纳税额,如果依林志玲所主张,所得应属执行业务所得,即可将收入减掉45%的直接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作为所得,但如果是按税务部门认定的为薪资所得,当年度就只能扣除7万5千元的薪资扣除额。
虽然林志玲在向台当局财政主管部门提出诉愿后,还曾在7月间亲自到台当局财政主管部门向委员说明,当时还引发台当局财政主管部门不小的骚动,消息灵通的官员趁着中午休息时间与林志玲合照或索取签名,林志玲也超亲切地有求必应。
但委员们最后还是支持税务部门的看法,认为林志玲的演出是跟经纪公司签的约,再由经纪公司发的收入,所得即属经纪公司发给她的薪资。
而台湾艺人最常采用的节税方式即是自行开立工作室,由艺人直接与演出单位签约,即可以执行业务所得来申报所得税。(高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