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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之琳控告周刊诽谤案尘埃落定 周刊付出赔偿

来源:新浪网 时间:2010-09-14 05:58:42
  据悉,关之琳是因《壹周刊》于07年刊载某不实报导,对其声誉造成了损失,2008年正式通过律师入禀香港高等法院,控告《壹周刊》诽谤。关之琳向周刊与该刊总编辑追讨赔偿,当中包括加重性及惩罚性赔偿。13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共识,香港《壹周刊》及该刊总编辑李科仪,除需负担原告人关之琳小姐之索偿,并需同意支付她的诉讼费用。但赔偿金额,关之琳方并未透露。以下为关之琳代表律师于香港法庭外公开的法庭陈述书:

  公开法庭陈述书

  本案中的原告人关之琳小姐为一著名女演员,在其多年电影事业中曾经担当多部本地及海外电影的女主角。在壹周刊对原告人作出是次诽谤诉讼所关乎的报导不久之前,原告人在二零零七年宣布半退休。

  本案件中的第一被告人壹周刊出版有限公司为涉案壹周刊的经营者与出版商,而第二被告人李科仪小姐则为该涉案壹周刊的总编辑。

  大约在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原告人关之琳小姐迁入她于同年较早前购入位于香港南湾的一幢洋房。被告人在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929期壹周刊的封面及四页的封面专题文章中以“过亿豪宅有人照 关之琳 搭上已婚台湾佬”作标题刊登原告人与其从台湾来的男性友人照片。此封面及有关的封面专题报导带有或可带有的,含义为原告人只可凭藉与台湾来的已婚男士的一段恋情,得到财政上的支持,才能够购入她在南湾的洋房和维持她的生活方式,而原告人能否履行其南湾物业楼宇按揭的能力取决于该恋情能继续发展。由于原告人是用她自己的财力去购买南湾物业,任何壹周刊上述所作之全无根据及不真实的报导或指称,是原告人完全不能接受的。壹周刊的报导严重地伤害了原告人的感受及令其感到痛苦及焦虑。因此,原告人唯有通过此诽谤诉讼控诉被告人以保证其本身的利益。

  被告人壹周刊出版有限公司及李科仪小姐最近作出附带条款付款,补偿原告人关之琳小姐之索偿及同意支付她的法律费用。原告人藉这次机会公开声明被告人上述所作的报导均全非事实。由于原告人展开此法律诉讼是纯为平反她的声誉,原告人现乐于接受与被告人和解并让此事件平息。

作者:  责任编辑:赵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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