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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越云外遇事件:婚姻的两层盟约

来源:新闻晨报 时间:2009-06-05 14:15:16
一向低调的潘越云因外遇事件成为新闻人物后,日前发出了公开信,并且表态:“对我来说,这不是一件很羞愧的事,我也不后悔。”这样坦然的告白,使得有人立刻口出恶言,把她和历史上另外一位著名的潘姓女子联系在了一起。

  在依然保留着法律上的濒危品种 “通奸罪”的台湾,她为什么在尚未解除婚约的情况下,就和别人保持亲密关系?她为什么不清楚敞亮地离婚?原来,台湾地区的现行离婚制度只有“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二种,夫妻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要想被“裁判离婚”,必须符合伴侣“虐待、遗弃、意图杀害对方”等条件,也就是说,在协议离婚不成的情况下,除非发生好莱坞电影《与敌共眠》、《双重谋杀》中那种情节,否则法院是不给判离婚的。

  所以,台湾妇女新知基金会由董事长范云日前出面对潘越云进行声援。她认为,潘越云早在结婚第二年就曾尝试协议离婚,因丈夫始终不同意而无法离婚,但夫妻早已分居,婚姻名存实亡,对这种情形,不应视为“通奸”并被舆论视为罪不可赦。而该团体之所以声援潘越云,是想借这一较为典型的事件,呼吁台湾“立法院”去除“通奸罪”。

  婚姻其实意味着两层盟约,法律的认定是第一层盟约,这层盟约有一些刚性的要求,例如对身体的、财产的要求;另一层盟约是两个人自愿承担的义务,包括保持家庭经济、情感的生态平衡,使配偶免受伤害,让婚姻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第一层盟约是外壳,第二层盟约才是婚姻真正的内核,一旦这些盟约不被履行,即便法律上的形式依旧存在,婚姻还是名存实亡。

  潘越云的画家丈夫是否实行了家暴,或可暂时存疑,但可以明确知道的是他们的经济状况。作为1990年代滚石唱片的主将之一,潘越云的收入无疑是丰厚的,但早在2004年前后就传出潘越云四处借债和躲债,以及下南洋演出还债的消息。可见,婚姻的那一方从没真正承担起这个家庭的义务,从没履行过这层盟约,他手中所挥舞的利器,只是那个法律认定的外壳而已。

  我不赞同潘越云的懦弱,却能够深深理解她,包括她在这种情境下的斡旋。当第二层盟约,也就是婚姻的实质已经被破坏的时候,捍卫它的法律外壳(而且是落后的法律),甚至以它为利器,是至为残忍的事。

作者:  责任编辑:王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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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共有 2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云子 来自(IP:221.4.182.*) 发表于:09-06-08 14:13:32
这个事件很是误导了不少人,使阿潘名誉受损正是某人的真正目的,而正是这个人不履行自己对家庭的责任,吃定阿潘是公众人物。所谓清者自清,善良的人们会明白这事件的真相及某人的卑鄙奸诈!
云子 来自(IP:221.4.178.*) 发表于:09-06-08 13:53:54
这个事件很是误导了不少人,使阿潘名誉受损正是某人的真正目的,而正是这个人不履行自己对家庭的责任,吃定阿潘是公众人物。所谓清者自清,善良的人们会明白这事件的真相及某人的卑鄙奸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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