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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平:为食品安全奔走的政协委员

来源:21世纪网 时间:2014-03-14 11: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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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平(资料图)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原总工程师冯平今年已65岁,他对食品安全非常关注,作为一名政协委员,他曾提出应该禁止在食品的非工业化生产中使用亚硝酸盐单品,曾建议为了老年健康应加快老年健康营养餐的研发与市场开发,他还提出应该设立全国食品工业管理机构的提案等。

  从2008年首次向政协提交提案到2008年、2009年没等来禁用消息,从2010年他再次联合16名全国政协委员提交提案,到两次给卫生部部长陈竺写信,从接受陈竺邀请共同调研到2011年3月1日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粮食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这七部门联合发文决定出台禁止在面粉添加增白剂的禁令。

  冯平不是主张禁止面粉添加增白剂的第一人,但不能否认他为促成这道禁令的出台所付出的努力。

  他曾提到,“政协委员就应该不计较个人得失,义无反顾地去呼吁,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是政协的职能,关注民生、体察民意、建言献策是委员的义务。”

  今年,他携带三份提案上会,内容分别关于建议制定《畜禽屠宰法》、“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不宜作为食品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建议限制婴儿奶粉广告的播出。

  建议制定《畜禽屠宰法》

  着眼于保障肉品安全和产业发展,冯平建议适时出台《畜禽屠宰法》,强化法治环境,提高生产者的守法自觉性。

  “肉类产业是提供安全放心、营养健康食品的国民经济基础性、支柱性产业之一。产业链长、影响因素繁杂、风险高、监管难,是食品安全事件的高发领域。目前国家层面只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法律层级较低,适用范围较窄,处罚力度较弱,缺乏法律权威。

  “肉类食品是食品安全事件高发地带”冯平提到,我国是肉类生产大国,发展方式正从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2012年肉类总产量达到8384万吨。全国屠宰及肉类加工规模企业3415家,销售总额10319亿元,利润总额559亿元。但从2001至2013年间央视报道的69件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中,与肉类食品相关的有20起,占比近29%。与肉类食品安全整体趋好相比,局部问题仍然突出,病死肉、注水肉、以次充好、掺杂使假、使用违禁药物等仍需重点关注。今年南宁警方查获的“问题叉烧”中,“伪狂犬病毒”、“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6项结果呈阳性。病死猪肉经黑窝点加工,靠色素掩盖缺陷,日均销量1吨多,九家涉案餐馆被查封。

  我国的现状是,2008年国务院修订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也制定了《管理办法》,但占肉类总产量36.37%的牛、羊、禽的屠宰至今没有专门法律来规范,成为监管空白。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生猪屠宰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缺乏应有的力度。虽然新《刑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罪,但对屠宰违法的刑事追究界限不清。导致有案不立,以罚代法,违法成本低,未能剥夺违法分子再次犯罪的条件和能力,威慑力不大。这也是加工病死猪、制售‘打药注水肉'、制作‘假羊肉'等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冯平分析道。

  在国外,英国 130 多年前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屠宰场法》,美国 1891 年制定了《肉类检验法》,日本、香港的《屠宰场法》、欧洲的《保护屠宰用动物欧洲公约》、新加坡的《有益健康的肉类和鱼类(屠宰场)法》等都是通过立法来治理和管理屠宰业。其中日本《屠宰场法》第十六至十九条的“罚则”明文规定:对未经批准设置屠宰场,以食肉为目的在屠宰场外宰杀牲畜和出场未经检查的牲畜肉、内脏、血液和骨,要处三年以下徒刑。

  冯平认为,目前,我国尚缺一部对畜牧业上、下游生产和肉品销售等都有制约的单行法,其他法规无法包容或替代。“目前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发布以后,国务院部负责的畜禽,包括屠宰,过去商务部管屠宰,现在不管了,交给农业部,这样农业部实现了产品全产业链的质量安全管理,从监管体制来讲已经理顺了,所以,我认为具备了完善屠宰法律的实际条件。”

  所以,冯平建议,一是要尽快出台《畜禽屠宰法》,填补立法空白,配套相关法规,依法行政,有效监督;二是将国际广泛采用的安全责任保障、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预警、安全危机处理、事故处理、事故赔偿、责任追究、缺陷产品召回等重要内容写入该法;三是将建立肉类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写进该法。明确企业、行政执法部门各自的职责,从养殖源头开始,通过畜禽标识、养殖档案管理、饲料和药物的使用以及屠宰加工和流通领域追踪等全过程监管,切实保障肉品安全,提高群众消费安全感和满意度;四是强调环保责任,将病、死畜禽,废弃物和屠宰污水的处理写入该法;五是将“动物福利”的有关内容写进该法,逐步有序推动动物福利观念的落实,倡导人与自然的和谐。

  “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不宜作为食品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

  冯平提到,“依据《食品安全法》中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由推荐性标准成为强制标准。但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总体数量庞大,即便对同一检测对象,也会因检测适用范围不同和检测手段各异而确有必要同时存在。检测方法的进步、更新、淘汰较快,新的方法层出不穷。将‘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列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既影响标准的创新,不利于检测行业的公平竞争,不利于降低检测成本,也影响了《食品安全法》法的严肃性。”

  在我国原有食品标准体系中,检测方法标准一直以推荐标准的形式存在。冯平分析认为,新修订的标准,检测方法被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强制执行。但以检测方法作为强制标准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判断食品安全与否的基本依据是食品中是否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以及该物质是否超过限量。”冯平表示,检验方法与规程只是手段,首先应该强调方法的准确度,其次从国情出发还要考虑经济性和先进程度。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在国标(或行标)规定的范围内选用适宜的检测方法。且国际上也没有把检测方法作为强制性标准。另一方面,新的检测方法出现后,原有的成熟检测方法也不应限制使用。国外高端仪器在我国检测市场处于垄断地位,新的检测方法过分依赖高端进口仪器,用作国家安全的强制标准使国外仪器商大大受益。由于机构重复建设,为了适应检测方法的要求,检测设备不得不大量进口,检测领域成了国外高端仪器公司的试验场和最大消费市场。

作者:  责任编辑: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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