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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处长职务犯罪愈演愈烈 案值动辄上千万

来源:世界商业报道 时间:2008-11-11 20:45:46
 职务犯罪中处级官员所占的比例已居高不下,有数据为证:据权威部门统计,2003年至2006年,全国共查处县处级职务犯罪10431人。尽管在行政序列中处长的级别较低,但手中的“实权”让其成为众矢之的。处长腐败案的案值往往不小,有的职务犯罪涉案金额已达上千万元。

  《法制日报》报道,专家称,权力监督力量不足是“处长现象”存在乃至扩大的一个重要原因。专家建议,将纪监、检察机关的部门监督和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结合在一起,用民众“雪亮的眼睛”去发现腐败的踪迹。

  官儿不大腐败案值却不小

  近几年来,处级官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屡见报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李春雷表示,“处长官儿不大,腐败案值可不小。”这些在行政序列中较低级别的官员手中掌握的权力却不能小看,尤其是建筑、税务、土地、电信等要害部门,一旦案发,动辄百万甚至千万元。

  据了解,上个世纪50年代,贪污1万元即为“大老虎”,到80年代初期,黑龙江省宾县燃料公司经理王守信贪污50万元便震惊全国。而90年代以来,涉案金额几百万、上千万元的处级官员职务犯罪已屡见不鲜。

  2005年7月13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的原甘肃省电业局财务处处长顾慧娟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案,金额高达2300万元,创下了到目前为止处级干部“涉案金额之最”。

  据介绍,处级官员职务犯罪案件高发已经成为职务犯罪的一大特点。以安徽省合肥市法院审理的案件为例,自2006年以来,合肥市两级法院共审理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39件39人,其中县处级官员33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介绍说,“犯罪嫌疑人大多数为处级官员,年龄结构也呈现出‘中间多两头少’,并有低龄化趋势。”39件案子年龄在30岁至40岁的有18人。

  浙江省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倪集华表示,“在我们查处的贪污腐败的案子中处级官员也占了大头。”浙江全省每年查处处级以上官员110至120人,其中约100人都是处级。

   “含权量”影响职务犯罪的多少

  一般而言,处长作为相对较低级别官员,并不具有决策权。李春雷分析说,他们只是决策后的具体执行者,签字决策权在司局长甚至更高级别的官员手里,但作为上情下达的中间层,处长拿出的意见往往最有分量。于是,权力在处长这个政策的执行者这里,发生了变异,成为一部分处级官员以权谋私、贪污腐败、权力寻租的绝佳手段。“没有好处不办事,好处不够难办事。部门的权力成为了个人‘生财之道’的工具。”

  有分析人士指出,同样是处级官员,但职务犯罪的多少与处级官员所处的部门“含权量”大小有很密切的关系。据统计,从2003年至2006年,全国检察系统查处的职务犯罪中,国有大型企业公司的官员达到52000余人,行政机关官员43000余人,国有事业单位22000余人。

  李春雷说,“交通、财政、规划等要害部门的‘权力’很大,但实际上却分解在几个关键处室中,具体权力又落到了几个人手里,一个处长的一句话就可能涉及成千上万的资金和项目。”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大的问题,他们的意见就会被采纳,权力就名正言顺地搭上了“利益的快车”。

  倪集华认为,处长们长期在一个部门或者一个领域工作,精通政策,不大挪动,没有一把手变化频繁,这也是他们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之一。“比如财务部门的处长,领域专业,一般人看不出门道。而处长又长期不动,深谙其中门道,贪污腐败起来,就更难发现。”倪集华说。

  犯罪手段狡猾反侦查能力强

  犯罪手段狡猾、反侦查能力强是这个群体又一大特点。据介绍,他们一般会遵循这样几个“潜规则”:受贿没有发票不拿、第三者在场不拿、笨重扎眼的东西不拿。

  李春雷说,“前年,北京检察系统查处了一个规划部门的处级官员。因利用职务便利,为某房地产老板谋了利,老板打算直接赠送一套房子,这个处长怕‘烧手’,不敢要。”后来,该房地产开盘促销,当天第一个拿到号的可以享受50%的折扣。通过这样的手段,这位处长神不知鬼不觉地拿到了想要的利益。

  结构性腐败窝案串案高发

  在庞大的官员序列中,处长是一个数量众多的群体。如果任由“处长现象”愈演愈烈,对于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将是巨大的束缚和阻碍。李春雷说,“处级领导腐败是一种结构性腐败,其根源在于体制内部的某种失调,窝案与串案便是其典型反映。”清除腐败要靠法律严惩,也要靠制度建设。

  李春雷认为,窝案与串案,从空间和时间两方面看,使我们看到腐败绝非个别的零星现象,甚至也不能简单归咎于少数官员的道德败坏,实质上是目前这种权力结构下产生的一种权力腐败。

  有专家指出,目前,“现官不如现管”、“官大不如管大”的制度安排,让“现管们”手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上级领导过于宏观的指示,政策的模糊性和解释的可筛选性,给处长们留下了很大“欺上瞒下”的空间。

  “权力监督力量不足是‘处长现象’存在乃至扩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李春雷举例说,中国早在1995年就实行了县处级以上的官员收入申报制度,但最终因为申报内容完全不公开而收效甚微。

  “当前,我们有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也有检察机关的监督。”李春雷表示,但要根治“处长腐败现象”,最重要的还是要变形式监督为实质监督。将上述的部门监督和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结合在一起,用群众“雪亮的眼睛”去发现腐败的踪迹。

  除此之外,家庭财产申报制度、金融实名制、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防止贪官外逃机制等制度建设,对于克服“处长腐败现象”同样重要。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倪集华说,反腐败工作需要“零容忍”,既打“老虎”,又要收拾“苍蝇”。建立有效的行政决策负责机制以及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自由裁量权,切断“公权”与“私利”的内在联系,对于遏制处级官员贪污腐败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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